论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关系及其协调 浙江永丰贵金属有限公司 王丽娅 仙居县水利局 郑小芳 摘要: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在这一过程中,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如何就这一系列差异进行协调已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和会计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字: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引言 1994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收入、成本费用、资产等各要素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所以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的提出,企业越来越关注自主理财权。于是,税法与会计走向分离,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于协同的同时,将进一步拉大我国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由于制定时所依据的理论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在实务操作又进一步拉大了两者之间的差异,且两者差异存在必然性。鉴于这种会、税差异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取消这种差异,只能在明确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种差异在国家机关、企业等经济事项中的应用与协调。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实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 会计准则是根据《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而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方面的规章制度,其规定具有适应性、灵活性和信息真实性。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为会计主体可按会计准则的规定选择适合于本单位的会计政策,以保证投资者债权人等的利益不受损害。而税收法规是国家以法律或行政规章等形式确定的用于调整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的总称。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具体表现为任何征纳税的主体都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弹性或调整。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既相互联系又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会计信息是税收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制定同时受税法的影响 会计信息提供的收益、利润、资本、收入等资料是税额计算的依据和基础,只有在会计信息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下,税法才通过纳税事项的差异做相应的调整。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受税法的影响,具体来讲,会计准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税法对收益和费用处理的规定,特别在会计实务的处理中,需要充分体现税法的要求。根据会计准则所提供的收入和利润等信息资料作为计税依据,不允许在税收征纳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相违背。 (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服务对象有所不同,但又有内在的一致性 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实质为企业所有者,服务于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着眼于对企业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障和维护所有者的利益为根本目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要求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财务成果,以便所有者的资本保值和增值,有利于所有者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额外的增加值。税收法规的服务对象则直接体现为国家服务,但最终通过国家再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税收筹集的资金,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每个纳税人都属于公共利益服务对象的组成部分。国家是所有者利益的代表,所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共同服务于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关系的协调策略 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是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服务的目标及遵循的原则不同导致的,而造成这种关系的因素在我国是不可消除的。此外,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过大导致税收征管效率低下,同时增加了税收征收的成本,因此我们应该在认真分析两者之间关系的同时,提出二者协调的方案,以期在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制定机关在制定相关准则或法规前应进行充分沟通 从目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来看,在很大程度上没有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对此,笔者建议相关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制定新会计准则时应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如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又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自行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终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同时,在出台有关税收法规时,如可能影响到企业会计处理,则应当明确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会计准则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使企业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考虑,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而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初衷是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偷税或延迟纳税。但是,目前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限制过死,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对此,税法应有限度地允许企业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从而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有关收入、成本和费用处理差异的协调 新企业会计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实质性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支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成本和费用可能还未实现,但如果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则予以确认。以正常商品销售收入为例,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进行具体分析。在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方式、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预收货款方式、委托代销方式下收入的确认,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税法中规定这些收入实现的时候,也满足了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条件,无论在会计上还是在税收上,都应该作为收入入账,因此对于这一部分,无所谓向谁靠拢的问题。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税法虽然规定了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但在税务实务中,应该区分情况处理,当这一部分收入可能由于债务人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实现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标准进行处理,对该项不做收入处理,因为既然这部分收入没有实现,企业就不应该承担这部分未实现收入的税负;当这一部分收入按照合同规定实现的情况下,则应该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收入,并计算纳税。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有关期间处理差异的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期间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时间性差异上。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税所得;(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准则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准则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入当期应税所得;(4)企业发生的某些费用或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税所得中扣减。针对上述(1)、(4)项差异,会使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而(2)、(3)项差异,会使税前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从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上述差异是由于会计准则确认损益的时间与税法确认损益的时间不同所造成的,在协调时作为时间性差异进行调整。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客观必然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一步扩大,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和税法体系逐渐独立完善的体现。正确认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茹,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经济师,2006年第1期 [2]潘丽香,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2期 [3]刘慧,浅析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税法上的处理,中国科技信息,2006年第24期 [4]金鑫,试论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差异,黄山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