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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蒙冤十五载 震惊哈尔滨阿城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4-1 10:23:16 人气: 标签:

  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徽章显示出的是国家监察机关的尊严:"松枝站两边,利剑站中间"。利剑指的就是最高权力的检察院的权利。尤其检察院的检察官更加被人们尊敬和敬重。检察官在中国乃至世界人的心目中是最神圣的职业。

  15年前,身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以下简称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吴喜臣,在没有直接行贿人证词的情况下,被阿城区检察院以间接证据为定案依据,以受贿罪向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阿城区人民法院同样以间接证据为定案依据,判处吴喜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已尘埃落定的判决,谁知15年后,吴喜臣受贿案件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由于犯案被抓获,阿城区检察院副检 察长王崇峰和控告申诉科的科长殷丽颖亲自到阿城区看守所提讯吴喜臣受贿案件的直接行贿人张彦宝,此人向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亲口供述其从未行贿过吴喜臣。

  惊现新证言,阿城检察院遂向阿城人民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认为案件出现新的证据,阿城区法院应立案再审依法处理。 顿时,检察官吴喜臣含冤十六载的受贿案件出现了新证言,震惊哈尔滨,震惊了遥远的北京城。 北京的律师、记者纷纷赶往哈尔滨市阿城区公检法机关进行采访。

  托人走关系欲求手下留情 曾任哈尔滨阿城检察院刑检科检察官的吴喜臣对记者说,1996年6月,自己身为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负责办理一起由公安机关报捕案 件,这是一起由三名嫌疑人那德印、冉凡生、柳书君等团伙组成的盗窃、销赃案件。

  不久,吴喜臣一个偶然的机会与多年失去联系的老同学王东明见面了,两个老同 学见面十分欣喜,从此你来我往的来往起来,时常在一起小聚。后来,有一个在社会上无业的游荡人员张彦宝找到吴喜臣的老同学王东明,通过王东明认识了吴喜 臣。闲聊之中张彦宝向吴喜臣打听阿城检察院是谁在负责柳书君的销赃案件,没想到恰巧是吴喜臣负责柳书君的案件。张彦宝心中暗喜,有一天张彦宝独自找到时任 检察官的吴喜臣,想为柳书君的销赃案说情。

  于是,以朋友的身份邀请吴喜臣到饭店吃饭,吃饭间隙张彦宝问吴喜臣说:"能不能不批捕柳书君?",吴喜臣实事求 是的说:"不批捕不仅办案的检察官说了不算,连阿城区检察院批捕的科长也无权这么做!"。张彦宝听吴喜臣这么一说,心里十分沮丧。匆匆吃完饭两个人就分手 了。后来,检察官吴喜臣认真审查了这起由柳书君等三人组成的盗窃、销赃案件后,认为张彦宝为之求情的柳书君的行为已经构成销赃罪,但情节略显轻微。从立法 的程度上来讲,属于可批捕也可以不批捕,但经过阿城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柳书君还是批捕。因此,张彦宝为犯销赃罪的柳书君求情的心情没有得 逞。

  检察官被捕 蹊跷成为囚犯 身为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吴喜臣,为何一夜之间由阿城的一名检察官落入看守所,并被阿城检察院批捕,"沦为"囚犯? 吴喜臣坐在记者的对面,邹起眉头猛吸一口烟,气愤的对记者说,当年犯有销赃罪的柳书君被批捕后,有一天,一个陌生的声音给吴喜臣打电话说:"柳 书君的案件,我们已经给你这个检察官吴喜臣花了不少的钱。",吴喜臣疑惑的问:"你把钱给谁了?",这个陌生的声音说:"我把钱给张彦宝了,张彦宝说给你 了。",吴喜臣忙说:"那你叫张彦宝来,我们当面问清楚。"

  这个陌生的声音说:"张彦宝跑了,找不到了。我就向你要钱,你不给钱我就扒你的皮。" 1997年6月17日晚被几个人拉去喝酒,先后和朋友、领导及同事连喝了三场"大酒"(白酒),等他次日上午酒醒,发生自己竟然被关在阿城看守所里。阿城看守所是他最熟悉的地方,他作为办案检察官,他经常来这里提审嫌疑人。 此事,他明白自己被不明不白投入阿城看守所,他的身份不再是检察官,而成为一名被关押的嫌疑人。巨大的落差让吴喜臣在朦朦的酒醉中骤然清醒,这时阿城检察院的同事关某和苑某来看守所提审他。

  "怎么把我送这里来了?"吴喜臣即气愤也很疑惑地问道。 "你不是承认受贿了吗?!"来提审他的工作人员说道。此事,准备再次给吴喜臣做笔录。 吴喜臣有脑袋嗡地眩晕起来,"我啥时候承认受贿了?我昨晚喝得大醉,咋上这来了呢?"此时,吴喜臣才从提审人的口中得知,凌晨3点20分自己曾做过一份笔录,酒醉之中交代自己曾利用办案之机收受张彦宝送的贿赂8000元。 办案的同事见吴喜臣"翻供",没有取笔录便走了。当天下午,阿城检察院的一位院领导带着检察院的提审人员再次来看守所提审,吴喜臣坚持说自己没受贿。

  吴喜臣的思绪再次回到当年的情景中,他抽了一口烟,深深的吐出一口烟气对记者说,当时这位院领导给他做"思想工作说":这是(阿城)市领导督办的案子,你就承认了吧,我保证你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该上班还回检察院上班,否则就转送到另一个看守所。" 吴喜臣经过一番深思后在承认受贿的笔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他说最重要的因素是担心被转移至其它看守所后会"吃苦头",另外也相信了院领导的话,以为自己会真的不会受到影响,能回检察院上班。当起诉科同事提审吴喜臣时,他仍不认罪。同年7月2日,吴喜臣被正式逮捕。 事情的发展令他措手不及,这起涉嫌受贿案件很快转入刑事诉讼程序。

  几天后,阿城看守所负责人给吴喜臣办取保候审,这对于许多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但却遭到当事人吴喜臣的严词拒绝,"我没有受贿,得把事查清楚,我再出去"。 今年70岁的王胜时任阿城市第二看守所所长,他向记者表示,检察院来人给吴喜臣办取保时,他也在场,没想到当年这个比他小十几岁的吴喜臣这么倔强。 当时任阿城看守所的王所长见吴喜臣本人不同意取保出去,便劝道:"你怎么这么强犟呢!检察院让你出去,都说过几天就没事了,你该上班上班,什么也不影响,你还在这干什么,这是什么好地方啊!" 虽然吴喜臣被取保出去,也回单位上班了。但一直判决还是下来了,他被判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阿刑初字第297号显示:1997年6月18日吴喜臣被哈尔滨市阿城看守所刑 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8月11日被取保候审。1997年10月20日,哈尔滨市阿城检察院以吴喜臣犯有受贿罪,向哈尔滨市阿城检察院提起公诉。公 诉机关指控吴喜臣:1996年7月在任哈尔滨市阿城检察院刑检科检察院期间,在办理那德印、冉凡生、柳书君盗窃、销赃案件的过程中,二次收受柳书君家属贿 赂的人民币8000元。二次带柳书君的家属至阿城看守所与柳书君会见,并答应帮忙将柳书君整出来。

  上述事实有证人柳书良、阎百红(柳书君妻子)、杨志英、 王东明的证言和被告人柳书君的供述以及刑事判决书,罚款收据证据证实。 记者看到在律师提供的卷宗中显示的证人证词前后矛盾,证据不一致,且几个证人都是吴喜臣受贿案件的间接证人,而直接证人的证词一个字都没有,请看如下间接证人的证词: 柳书良的证词:"我在阿城检察院四楼的卫生间里看见张彦宝给吴喜臣三千元钱。" 柳书昌的证词:"当时我没上楼,屋里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听我哥(柳书良)说,好像在厕所张彦宝把钱给吴喜臣了。"

  阎百红(柳书君妻子)的证词:"姓段的检察官进门就念吴喜臣卷宗的笔录,然后又把笔录抄写一遍,就让我签字捺手印,在抄写卷宗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问我,当年吴喜臣退回多少钱?我说不知道退钱这事,一分钱也没退。"专业的人都知道,这其实是在诱导阎百红的思维。 王东明的证词:"张彦宝给吴喜臣钱的事我不知道,后来我听送钱的家属(柳书君的妻子)说,钱给张彦宝了,张彦宝自己把钱花光了。" 资深法律人士指出,以上的证词完全可以看出阿城检察机关是以和利害关系的人相互矛盾的间接证据指控吴喜臣而导致阿城法院的错判,并没有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证词,而检查机关指控时并未采取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证据。

  1997年6月25日检察机关写的说明在卷宗中显示:"张彦宝长期在外,现无法找到。"记者对这个问题比较疑惑,没有直接证人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对吴喜臣用法律程序判决,然后就开始执行?

  吴喜臣十五载蒙冤惊现新证言 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吴喜臣受贿案件尘埃落定十五年后,曾经是吴喜臣受贿案件的关键的直接证人张彦宝因犯杀人罪被抓获归案,这时,已经与阿城检察院检察官吴喜臣受贿案件相隔了十五年。 2010年10月31日,吴喜臣的所谓直接行贿人张彦宝因犯案被羁押在阿城第一看守所。

  2012年3月,阿城区检察院第一次审讯直接行贿人张彦宝,并且获得其供述证实:"柳书君亲手交给自己的八千元行贿款,自己都花了,说实话根本没给吴喜臣一分钱。",原因是柳书君被批捕了,吴喜臣没办事,就没给他钱。

  然而,吴喜臣受贿案件的判决书上写到:1997年11月21日,阿城人民法院根据阿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认定吴喜臣在任阿城区人民 检察院期间刑检科检察院期间,在办理柳书君等人的盗窃、销赃案件的过程中收受柳书君亲属贿赂的人民币8000元。本案被他人告发,检察机关将吴喜臣抓获, 赃款全部收缴。吴喜臣犯有受贿罪,被判处刑期一年,缓刑一年。

  当年,吴喜臣接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因为他知道,上诉也没用,自己没有新的证言能够推翻之前的判决。吴喜臣只有默默的接受这个没有行贿人的受贿罪的结果。多年以来,他的自尊心被深深的刺痛,痛不欲生,生不如死。 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吴喜臣数次被哽咽的声音噎住说不出话来。 判决之后,吴喜臣仍然还在阿城区检察院上班,上班后被调到申诉控告科当内勤,工资照发,待遇还有。每天默默的含泪低头工作。善良正直、帅气阳刚的吴喜臣言语越来越少,越来越情绪低落,越来越心力憔悴。上班三个多月后,被通知避避风头,等风声不紧的时候在回检察院上班。 这一避就是十五年至今。

  2012年3月27日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前往阿城第一看守所录取调查笔录,张彦宝亲口承认,因为当时通过一个叫宁光的人认识了吴喜 臣,想把柳书良的弟弟柳书君整出来,由于吴喜臣在批捕科,曾经与吴喜臣在一起吃过两顿饭,一次与宁光和吴喜臣在一起吃的饭,另一次是张彦宝与吴喜臣两个人 在一起吃饭,都是在五彩城饭店。张彦宝说:第一次是柳书良给了自己2000元钱,第二次又给了自己2000元钱,然后,张彦宝拿着这些钱请吴喜臣吃饭花了 一部分钱,想等待柳书君被释放出来后在给吴喜臣钱,没想到,阿城检察院不但没放柳书君,还批捕了柳书君。张彦宝就把钱自己花了,没给吴喜臣一分钱。

  张彦宝 在调查笔录中说:"自己根本就没去看守所看过柳书君。"当时是给吴喜臣提出来想去看守所看看柳书君,但吴喜臣说:"不行。"张彦宝亲口承认:"自己从未当 着阎百红(柳书君妻子),杨志英的面给吴喜臣5000元钱"。张彦宝在接受阿城检察院的检察官的审讯时再次强调没给吴喜臣钱,彻底否认柳书良的证言说自己在阿城检察院四楼的卫生间里给吴喜臣三千元钱。" 由此,尘埃落定十五载的吴喜臣受贿案,新的证言终于浮出水面。

  吴喜臣蒙冤十五载,在得到自己终于有了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音讯,并得到了新的证词能证明吴喜臣没有接受贿赂后,这个刚强的汉子顿时紧咬牙关,眼 泪哗的就像山泉般奔流而下,用自己的拳头重重的击打自己的胸口,蹲在地上嚎啕大哭。站在一旁的妻子与吴喜臣相拥而泣,妻子顷刻间晕倒。多年深埋在内心深处 的冤屈苦辣酸甜即刻全部涌上心头。"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处",他蹲在地上颤抖着哭了很久,很久…….。

  阿城检察院得到张彦宝的证言后,于2012年7月13日向阿城区人民法院出示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书》(黑哈 阿检意[2012]第3号),内容为:"阿城区人民法院:你院于1997年11月21日以受贿罪判处吴喜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吴喜臣提供了一份张彦 宝的证言,并要求你院重新审理此案,近期我院已重新核实了张彦宝的证言,故将此证据材料及吴喜臣的申诉材料一并移送你院,请贵院依法处理。(附注:1、移 送张彦宝证言一份 2、移送吴喜臣申诉材料一份)" 2012年7月1日,蒙冤十五年的吴喜臣正式提出申诉:"对1997年11月21日的阿城人民法院(1997)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依据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的审讯直接行贿人张彦宝时发现的新证据并发现是一起错案。"

  阿城法院不立案 书记不懂法 阿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阿城人民检察院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书》(黑哈阿检意[2012]第3号) 后,阿城人民检察院多次与阿城人民法院沟通,阿城人民法院总是推脱,迟迟不立案。

  2012年9月11日,阿城人民法院向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关于吴喜臣受贿一案,我院于1997年11月21日作出的 (1997)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该案现在我院没有司法程序。你院(指阿城人民检察院)应依相关法律办 理。以上意见,特此函告。" 吴喜臣与妻子刘淑霞多次找到阿城区政法委书记黄铁民,向黄铁民提出为什么两份口录都那么相似,不合法。黄铁民书记也承认认真看了吴喜臣的卷宗和 申诉书,他说自己也发现吴喜臣在卷宗中的两份笔录很相似,几乎是口供和标点符号都是一致的,惊人的相似。吴喜臣去问办案人,办案人说是:为了吴喜臣好,为 了保护他,为了案件合牙,为了不节外生枝才这样做的。而且,当时在谈论这番话题时,当时在场的有阿城人民法院张静涛副院长,邵秀明副院长,立案厅的汪法 官,一个录像师和两个法警。

  黄书记对吴喜臣说:"你当时为什么不上诉?两年之内也没申诉,你要是没这事,你怎么就能戴着这样的帽子上班了,我就纳了闷了......."。吴喜臣心想,当年越王勾践之所以忍受韩信胯下之辱,不就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没有足够的条件,足够的理由反驳吗?自己也是针对阿城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没有新的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证言啊。 吴喜臣回答黄书记说:"当时是检察长让我回去上班的,我没申诉,是因为我还没找到新的证据,直到十六年后的今天,我找到了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证 词,所以,我现在才申诉。"黄书记起身离开出去找姚书记做汇报。半天后黄书记回来了。等待很久的吴喜臣喊着说:"黄书记你干什么去了?这么半天才回 来?",黄书记说:"姚书记不懂法,我去他那汇报一下。"吴喜臣惊讶的说:"这就算是给我的答复了?我不满意!我以后该怎么办就怎么办!",黄书记答: "行"。

  吴喜臣受贿案件虽然有了张彦宝的新证词,事情已经拖了半年,阿城人民法院在对待吴喜臣的这起受贿案件中的态度,自接到了阿城检察院的意见书之后,在也没有了下文。久久不立案。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梅新和律师认为,关于吴喜臣受贿再审案件,法院不予立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一,吴喜臣1997年的受贿案件,没有直接行贿人的证词,全是第三方证人看见直接行贿人给过吴喜臣钱,且第三方证人之间的证词互相矛盾,不能印证,未形成证据链,说明案件本身的定案证据就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

  第二,2012年3月27日,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一副检察长王崇峰、检察员段连春亲自去阿城看守所提讯直接行贿人张彦宝,其供述从未行贿过吴喜臣,未给吴喜臣钱,并形成书面的调查笔录,该份调查笔录系检察院重新调取的证据,符合刑事证据的形成要件,属于新的证据;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 规定:" 对终审刑事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 要证据自相矛盾的;"。同时,不管是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此,吴喜臣向法院申请再 审,其申请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阿城区人民法院不给予立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违法。

  第四,阿城人民法院采取回避的态度,拖延不办理吴喜臣案件的再审立案,这可能与当年的承办法官有关,当年的承办法官李丹现在是阿城人民法院副院 长,主管刑事审判业务,若吴喜臣再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根据现有新的证据,吴喜臣案件可能被判无罪,之前的刑事判决会被撤销,那就产生了错案,错案会被追 究相关的责任,甚至会被追究枉法裁判刑事法律责任,在这种压力之下,法院人为因素不予立案的可能性比较大。

  哈中院主任推辞 阿城法院主任戏言 3月19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采访相关的领导,政治处的负责人邓杰热情的让记者出示吴喜臣案件的相关问题采访提纲 一份,记者及时准备了几个重点问题的采访提纲,即对吴喜臣受贿案件的错误判决是否立案以及出现吴喜臣受贿案件的直接行贿人张彦宝的新证词是否具有法律效 力,还有吴喜臣的关键证人目前已被判决死刑,是否已经执行等。记者出示关于吴喜臣受贿案的采访提纲后,邓杰让记者等一会,在记者耐心的等待一个小时之后, 邓杰给记者答复说:"你们去阿城人民检察院和阿城人民法院采访吧,具体事情我们不清楚。我已经与阿城人民检察院的院长和阿城人民法院的院长联系好了,你们 去采访吧。"记者特别强调,能在最快的时间内查明案犯张彦宝的判决执行结果吗?因为他是吴喜臣受贿案新证言的关键证人,邓杰答应说查完之后再答复。

  记者来到阿城人民法院大门口,时值下午四点半下班时间,正巧将宣传处的杨主任堵在法院办公大楼的电梯口处,杨主任很惊讶记者怎么没提前向阿城人 民法院的相关部门申请和告知就突然站在自己面前,杨主任再三解释自己要下班了,让记者明天早上八点半以后在电话联系他,他表示如果没事基本就不离开办公 室,随时会等待和接记者电话如约见面。

  记者再三追问,明天早上杨主任能如约在办公室接待记者吗?杨主任满口应承。记者预感到杨主任是在敷衍,于是,随后 还是离去了。 第二天早上9点之后,记者再次来到阿城人民法院,经过安检之后,走向通往杨主任办公室的通道,结果所有通道设了关卡,法警阻止记者 前行,警力也明显增多,记者身后四个法警跟着。记者多次拨打杨主任的办公室电话和杨主任的手机号码,均不接听电话,记者又换成当地的手机号码拨打杨主任的 办公室电话和手机电话均不敢接听,记者随后拨打阿城检察院院长的办公室电话和手机,拨打数次无人接听。记者拨打阿城人民法院院长的办公室电话和手机,拨打 数次无人接听,同样换成当地的手机号码拨打其电话数次无人接听。阿城法院的杨主任作为法律工作者戏耍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阿城人民法院的相关领导曾私下与吴喜臣谈话,要求吴喜臣悄悄的回到检察院上班,不要张扬,不要申诉了,否则对当今的领导职位会有影响,但是,吴喜臣坚决的拒绝了,他说要找回自己的清白。他不想就这么不明不白的回到阿城检察院上班。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法律不会袒护一个人,更不会冤枉一个人。但是,记者此次在阿城采访,明显感觉到人为的干扰因素很多,后面的后续工作还需要吴喜臣重新整装上阵。也更需要公民权利的舆论与监督。需要记者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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