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野》网页截图。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三晋频道讯】近日,有媒体发稿称,山西临汾市一患者在医院治疗时死亡,家属在接受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调解时遭遇调解员索要钱财的事情。原稿如下: 山西省翼城县的张女士反映,其丈夫杨虽七在翼城县人民医院手术后,住院观察期间突然死亡,令她十分悲痛,更加痛心的是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的何某,在协调医疗纠纷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趁机向其索取现金1万余元,承诺协调结果让家属满意。 3月24日,张女士介绍自己家住翼城县里砦镇感军村兴军区94号,和丈夫杨某属二次婚姻,现有三个孩子,大孩子17岁,最小的6岁,老母亲71岁。丈夫突然去世令她伤心悲痛,一下子感到生活的苦和累! 张女士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其丈夫今年42岁,在村里摔伤腰部,2月6日入住翼城县人民医院骨科,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第1、2、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脊髓损伤、截瘫。 2月8日医院进行了手术。2月14日18时左右患者出现了心慌、气短、乏力等症状,测血压正常,经持续观察,病情好转,症状消失。至23时,患者突然出现胸闷气短,面色青紫,口唇紫绀,大汗淋漓,经院方抢救无效死亡。 医疗费用花3万多元,使家庭经济陷入困难。家属认为即使截瘫也能接受,只要人在,即使他躺在床上不能动弹,命还在,愿伺候他,还是一个完好的家庭。现在,却没了…… 院方和家属协调,此事上报至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15日,何主任来到翼城县人民医院,在他的介入下,院方先垫付了8000元丧葬费,丧事处理后。调解的结果是院方赔偿3万元,扣除8000元丧葬费,家属不同意。 家属表示为了尽快解决此事,电话联系了何主任,在其老家(翼城县南寿城村)送去现金1000元,芙蓉王烟一条和两瓶老白汾酒,价值500余元;第二次,在其单位临汾市广宣街的三楼办公室送去现金1300元;第三次,何主任直接向张女士索要1万元,承诺尽快赔偿到位,会让其满意。在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的情况下,最终凑了7000元钱,在其老家送到他手中,并答应承诺,余下3000元协调赔偿到位后,何主任直接从赔偿金中扣除。(家属有对其通话的录音)。 3月25日上午,记者来到翼城县人民医院,见到了院方的张主任,对杨虽七死亡是属医疗事故还是其他及死亡原因采访。 张主任表示不属于医疗事故。当时,杨某住院时,院方诊断正确,手术成功,住院观察期间,出现的突然情况,医生及时赶到进行了抢救。死亡原因,院方判断为:肺动脉栓塞引起的突然死亡。 患者死亡后,院方及时上报至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何主任介入后,院后借给何主任8000元,何主任转给家属,让家属把死者进行埋葬。起初,院方愿意3万元进行赔偿,家属不愿意。 2月28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了杨虽七与翼城县人民医院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专家评估意见反馈函。第一条诊断分析:2月14日18时,患者出现肺动脉栓塞症状时,医院未及时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无针对性治疗。第二条,处理意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医疗责任保险鉴定委员会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医院在患者杨虽七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过程有不足之处,根据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应承把相应责任的保险赔偿。 第二次协调赔偿59200元,张女士还是没有同意。她算了一笔帐,扣除治疗费3万多元,还医院8000元,送给何主任1万多元。家里死了一个男人,而何主任是最大的受益者。张女士还强调,何主任让她开具了一份家庭贫困证明,不知在赔偿中起到何种作用? 3月26日,记者来到位于临汾市广宣街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临汾工作站,在三楼记者见到了何主任,他拒绝了采访。让记者去山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 记者致电山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武主任介绍,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山西省司法厅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记者向他讲明举报材料,临汾工作站何主任有利用工作之便,向死者家属索取1万多元钱财之嫌,并附有文字材料和录音,武主任表示会进一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张女士说,调解法最严重的处罚是把调解员解聘,而索取的钱财谁帮家属讨回?对死者家属公平吗? 日前张女士致电记者,何主任又以协调赔偿相挟,要求写下没有索取钱财的保证书,张女士没有同意。 张女士还表示,将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会屈服于任何威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