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廉政监督网重庆1月29日讯(李江涛.晓华摄影报道)家住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文昌西路88号的谭尹,因与单位发生纠纷导致抓扯,事发后对方住进了医院。丰都县人民法院采取重要病历证据不送至司法鉴定机关,导致司法鉴定失真,并以“故意伤害罪”给谭尹定罪量刑。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诉已达16年之久,今年在次申诉高院被驳回.尚未得到纠正。

丰都县法院接访记录载明有两份检查报告未送检

重庆市高院下达通知书前后矛盾

丰都人民法院采纳的两份B超检查结果报告

丰都人民法院刻意隐瞒的两份B超报告

丰都人民法院的审判卷宗

丰都人民法院盖有复印属实的卷宗首页 1995年11月20日,因享受邮电局内部优惠电话与单位杨泽喜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随后杨泽喜住进丰都县高家镇卫生院,据当日超声波检查报告为“脾出血可能性大,建议复查”。同月24日仍是这一医生复查超声波检查报告“脾血肿”(该医生与受伤者关系密切)。 当时丰都县公安局为慎重起见,于1995年11月30日在丰都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据超声波检查报告结果为“肝、胆、夷、脾未见异常”。而且1995年12月6日杨泽喜在高家镇卫生院作了再次检查,此时是另一医生作超声波检查,报告结果为“脾未见异常”,第二天就自己要求出院了。 此案移交丰都县人民法院之后,1995年12月6日该院法医陶大祥司法鉴定只采纳高家镇卫生院同一医生作的1995年11月20日的超声波报告“脾出血可能性大建议复查”和1995年11月24日的超声波检查报告“脾血肿”这两份报告,将丰都县人民医院1995年11月30日的检查报告(法院卷宗第196页)和高家镇卫生院12月6日的检查报告(法院卷宗第193页)“脾未见异常”彻底隐瞒,居然以“脾血肿”鉴定成“轻伤”!(法院卷宗第207-209页)丰都县人民医院11月30日和高家镇卫生院12月6日的超声波检查报告甚至一字不提。因谭尹不服丰都县法院法医的鉴定,要求重新鉴定。于1996年3月27日由丰都县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重新鉴定,由于丰都县人民法院所交的材料仍是1995年11月20日的超声波报告“脾出血可能性大建议复查”和1995年11月24日的超声波检查报告“脾血肿”这两份报告,加之此时伤者杨泽喜早已康复,其鉴定结果自然还是以“脾血肿”鉴定成“轻伤”。(法院卷宗第211-213页) 丰都县人民法院采取隐瞒重要病历证据,不送司法鉴定的做法,造成谭尹以故意“伤害罪”被定罪量刑。需要说明的是,高家镇卫生院的所有B超检查结果报告都是以病历的形式手写的,根本没有片子,这就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片面性。法院的一纸判决似乎轻描淡写. 据咨询医学专家了解认为. “脾血肿” 与“脾挫伤”. 在医学上明显不是同一伤情. 原一审认定受害人“脾血肿”. 无摄片的物证支持. 印证. 仅有医生个人手写的病历.故. 认定受害人“脾血肿”. 不能成立,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依职权改变事实“脾挫伤”的鉴定结论,按理依法系新证据。但法院却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未经被告人质证、辩论的重要诉讼环节,就直接依职权作出认定,其明显违反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属明显违法。因“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重庆市高院通知书(2013)渝高法刑信字第3号载明:鉴定机构要出据鉴定结论需全面综合运用医学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为什么丰都法院隐瞒证据不予送鉴定机构怎样能作出全面综合运用医学专业知识进行判断,这是为什么?2012年7月13日中国焦点新闻网作相关报道. 引起重视丰都法院组织人员进行核查.根据丰都县人民法院约谈接访记录显示:关于鉴定这一问题我到重庆法医验伤所调查确系案件承办人送检时只送了11月20日、11月24日两个病历报告,11月30日和12月6日的两个B超报告没有送检,该事实足以证明丰都人民法院隐瞒事实证据之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及上级法院依法督案件再审。 但对于谭尹来说,身体和精神上的打击却是相当大的,对结婚和工作都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更为严重的是至今丰都县人民法院仍向丰都县政法委作“没有隐瞒重要病历证据不送司法鉴定”的虚假报告,欺谝误导县政法委领导,有错不纠,不思悔改。造成这起冤案的背后,到底是法院工作人员的失职还是刻意如此? 对于此案的进展和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