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唐清杨,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个体,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40号楼一层 电 话:15110038543 被 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宋立新,职务:局长 地址:大同市北都街御河人家小区1号楼 电 话:0352—2080119 152XXXX1999 案 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诉讼请求: 一、请法院确认被告不作为,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海忠奎向被告实名举报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违法违规办理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法事实,被告作出“同银监【2013】11号<关于举报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违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的函>” 。海忠奎认为:“同银监【2013】11号<关于举报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违规问题调查核实情况的函>”中展示出被告工作不力及其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故特委托原告为其进行维权(维护其公益监督的权利)(见证据一);遂,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编号为1065071532404)(见证据二)向被告申请公开有关此事的相关情况和信息(见证据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大体如下: 一、公民海忠奎就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系列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实名举报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以“同银监函[2013]11号文件”予以答复,该文件加盖了单位公章,理应权威公允。宋立新局长,您敢不敢承诺:贵单位此文件是能够交代公众的、富有公信力的答复!您作为该单位法人代表能够为“同银监函[2013]11号文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您敢不敢就此承担法律责任?请公开说明。 三、公民海忠奎认为贵局就其所举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偏听偏信,不向事件当事双方之第一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客观、不公允、不真实、不正确,您怎么看?您敢不敢说您的调查是客观的、公允的、真实的、正确的!请公开说明。 九、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刘贵彬行长已经升任工行忻州 副行长?是否属实?具体是什么时候调走的?这是否属于典型的带病提拔?其领导下的机构直接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没有查清楚、弄明白之前,说升职就升职,您认为这合适吗?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如果此举既不合适,又不合情,也不合理,也不合法,您认为您的监管工作如何?您作为监管单位法人,是否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如果接到举报而又炮制了极其不负责任的文件挡人耳目,这样是否涉嫌包庇刑事犯罪分子呢?如果您包庇的是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人,那么您本人是否也涉嫌触犯刑法了呢?刘贵彬行长的领导责任、涉嫌刑事犯罪责任还准不准备追究了?其上级主管银行邹建文行长蔑视社会监督、公然纵容刘贵彬及其一班人胡作非为却视而不见、岿然不动,您作为监管单位领导人,是否过问?邹建文行长是否也在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甚至纵容犯罪分子带病提拔?这样的领导是否合格?请公开说明。 十一、公民海忠奎曾在对贵局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措辞中强调:海忠奎愿意对贵单位“同银监函[2013]11号文件”之“一派胡言、胡说八道、子虚乌有、荒唐至极”以及“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表达措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相应地,请宋立新局长表态:您敢不敢这样表态——“宋立新能够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严肃性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敢于这样表态,就请表态,如果不敢这样表态,还请给出不敢这样表态的理由。 十二、公民海忠奎认为:“可能这个联合诈骗利益集团中,银监局是为了袒护其监管银行对所谓调查结果进行了粗制滥造的结果。但是,这也是对公众监督的欺骗,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形式的欺骗,性质更为恶劣,其本质更为丑陋!当监管银行的部门没有公信力的时候,信谁呢?”宋立新局长如何看待这一观点,请公开说明。 十三、公民海忠奎在《告宋立新局长书》中有这样的文字表达:“我,公民海忠奎,正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及其局长宋立新:停止对犯罪分子的包庇和纵容,你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你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腐败分子服务,更不能为触犯刑法的人提供包庇,停止对社会公众的欺骗行为,真实地把工作实际暴露在阳光下,该改进的改进,该服法的服法,共同为建设法治中国尽力!” 十四、公民海忠奎在《告宋立新局长书》中表达“请立刻对所有涉事经销商名下办理过的各种包括怀仁在内的朔州籍所有车贷业务进行认真、仔细、严谨、细致的骗贷调查。” 如果您还没有针对该大规模骗贷行为进行调查,您是否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呢?您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程度之严重是否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了呢?您会主动向有关机关申请查办,接受牢狱生涯的惩处吗?请公开说明。 十五、公民海忠奎在《告宋立新局长书》中提醒:“要让调查人员到一线去,看好,到底提供的房本是真是假?要问清楚涉事银行,他们到底是怎么工作的?怎么把这么多不见影踪的房子都给抵押房贷了?” 请公开如下信息:您旗下的监管人员到一线调查了吗?看到那么多车贷人的房本到底是真是假?有没有问清楚涉事银行,他们到底是怎么工作的?怎么把这么多不见影踪的房子都给抵押房贷了?他们这样干工作,是滥用职权呢?是公权私用呢?是渎职犯罪呢?还是玩忽职守犯罪呢?抑或是联合不法商家、纵容监管对象渎职滥权所致?这算不算集体腐败呢?刘贵彬要承担什么责任?工行大同分行邹建文行长应承担什么责任?您这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法人代表宋立新局长又该承担什么责任?请予公开说明。 十七、宋立新局长,您觉得我国法律是给您观看的,还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必须体现其威严的?如果您赞同后者,您认为您是否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腐败分子已经形成变相庇护的事实?您认为您应不应该接受刑法惩处?您会不会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申请接受国法、党纪、政纪惩处?请公开说明。 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收悉原告的申请(见证据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被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原告答复,然时至今日,被告既未通过原告请求方式公开索取的政府信息,也未给予任何答复,实属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也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推进依法行政,特诉至贵院,请公正判决。 此致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唐清杨 2013 年 9 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