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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大考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9-10 9:27:15 人气: 标签:

——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规则》对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会进一步规范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防止重复建设,促进汽车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加大对于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投入。

       The managing rules on the producing access to new energy vehicles will set more criteriafor developing the Chinese new energy vehicle industry, avoiding the repeated projects,and stimulate the automobile enterprises (including the foreign-funded)to   increase theirinvestments in the R& D for new energy technology

近年来,我国汽车业迅猛发展。 2006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超过 570 万辆,分别居世界第三位和第二位,自主品牌轿车和汽车出口均出现大幅增长。预计 2020 年前我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国和主要的汽车出口国之一。但是,当我国刚刚到达汽车社会门槛,车用石油消费在石油总消费中的比例( 1/3 以下)还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时( 1/2 以上),我们已经感受到了石油供应的日益紧张。同时,车用石油消耗所产生的空气污染和 CO2 排放也正在变成愈来愈严重的问题,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大 CO2 排放国,由此产生的国际政治和经济争端将会愈演愈烈。这充分表明,我国所面临的石油安全与交通能源问题将日益突出,挑战更加严峻。按传统交通能源动力系统发展下去是不可持续的,实现我国交通能源动力系统转型是大势所趋,生产更环保、更省油的新能源汽车成为未来汽车工业发展的趋势。面临这种紧张的能源和环境形势,我国政府高度关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 2005 年国务院在政府报告中提出要鼓励发展清洁汽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鼓励开发使用节能环保和新型燃料汽车; 2006 2 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将低能耗与新能源汽车和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分别列入优先主题和前沿技术。  2007 11 1 日《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正式实施,对企业上马新能源汽车项目设定了 15 道“准生”门槛,其中包括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以及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要求。那么,《准入规则》的实施对我国汽车行业今后的发展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汽车厂商将如何应对呢?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对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从短期看,《准入规则》的实施对部分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生产纯电动汽车的中小企业影响最大。根据该法规对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企业只有建立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开发的研发机构、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并且具备与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才能获得新能源汽车的准生证,如果没有发改委的准生证,电动汽车就不能上牌照,上路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一些中小型的电动轿车企业可能面临停产。这似乎就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传统能源汽车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提高而越来越大,市场对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的需求欲望越来越强烈,另一方面,厂商开发新型能源汽车的门槛却抬高了。很显然,新能源汽车在我国尚属起步期,一汽、上汽、东风、吉利、比亚迪、长安、奇瑞等企业都在加紧研发,有的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和国外汽车巨头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即使我国发展相对较快的自主混合动力车型,其普及也还有很多障碍。从这个角度讲,《准入规则》的实施在短期内对我国大多数的自主品牌厂商和合资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根据《准入规则》,混合动力、乙醇、液态氢等新能源产品汽车被分为起步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不同阶段。其中,处于起步期的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内销售和使用;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但也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和条件下销售和使用;成熟期产品则与常规汽车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也与常规汽车相同。这样一来,我国大部分汽车厂商包括合资厂商都被困在了起步、发展期。而极少数企业如一汽丰田的混合动力车普锐斯在我国的先发优势则变得更加明显。早在两年前,丰田就在全球注册了 200 多项有关混合动力的专利,在有丰田引发的混合动力浪潮中,跟随者越来越多,《准入规则》中的混合动力规范正是以丰田普锐斯作为行业标准的,“一流的企业造标准”,因此,只有跑在最前面的丰田成为了漏网之鱼。

    其次,从长期看,《准入规则》的实施能够规范国内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处长李万里认为,由于新能源汽车在法规标准的要求方面与传统燃料汽车产品有较大的差异,无法按先行的模式进行管理,为了规范发展,防止一哄而起和重复建设可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产能过剩,发改委才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新发布的《准入规则》首次明确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的范围(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汽车(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准入规则》对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比征求意见稿中的范围变宽了。

    第三,《准入规则》的实施能够提高本土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加快合资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在我国的引进和转移。《准入规则》对企业设计开发能力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企业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这一条款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早在 2007 3 月份,《准入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已发到相关机构和企业)遭遇到一些企业的强大压力,对于那些在国内组装新能源汽车的跨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不能容忍的,这意味着它们必须把一部分核心技术转让给国内的合资企业,但正式出台的《准入规则》并没有对此修改。

    同时,对于那些通过购买核心部件来组装成整车的企业也是一个考验,这意味着它们不能再简单地一“买”了之,而必须建立起产品研发机构,并掌握核心技术。比如,电动车,国内很多企业只是买来电池在车上一装了事,就是新能源汽车了,这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如果新能源汽车只是简单地整车组装,企业不参与技术开发、服务和监控管理方面的工作,企业就会一哄而上,这反而不利于在我国刚刚起步的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这也正是国家发改委对准入条件要求严格的原因。因此,虽然从短期看,《准入规则》的实施对部分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中小企业尤其是生产纯电动汽车的中小企业是不利的,但另一方面,《准入规则》从长远看,则有利于提高本土企业的开发能力。《准入规则》中所强调的核心技术并不是指必须具有具有该系统核心技术的全部相应的知识产权,而是要求企业必须了解系统的结构、功能、原理等,关键是能够以此为基础建立起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准入规则》的实施也会逼迫合资企业加快引进它们的新能源技术。《准入规则》正式出台前,合资企业对于新能源技术引进到国内的态度一直不是很积极,即使是已经在国内生产,也相当于整车进口。但是按照《准入规则》,申报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的企业必须至少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准入规则》和“构成整车特征的管理办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2005 4 月,国家发改委会同其他部门出台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只要符合用进口全散件、半散件组装汽车;用进口车身、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进口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或者超过整车总价格 60% 等几种情况的,即被认定为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将按进口整车的税率征收关税。表面上看,它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整车进口变相为零部件进口的偷税漏税行为,但实际上是逼迫外资企业把更先进的技术带入我国。《准入规则》的实施也会在很大程度上迫使外资企业把它们相对较成熟的新能源汽车技术带入我国。

    综上所述,《准入规则》出台的最大意义在于对新能源汽车提出了准入条件和考核要求。对企业的生产资格提出要求,既避免了这个行业的无序发展,也使得企业更重视对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的掌握,有利于整个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这两方面对于国内处于起步时期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应对措施

    无庸质疑,新能源汽车是今后汽车产业发展的主流方向,发展新能源汽车 14  《中国外资》 2008 年第 1 期封面文章 Cover Story 既是解决能源环境制约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我国汽车产业竞争力的制高点。《准入规则》出台的目的除了规范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条件外,还会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推进节约能源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节能减排汽车。国内汽车企业可以此为契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入和产业化进程,尽快缩小与国外企业的差别。

    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首先必须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律,掌握能源转型期的技术选择。汽车能源逐渐由化石燃料向可再生、低排放的能源形式过渡是基本趋势,生物燃料和氢能将是汽车能源的最终解决方案。但是在生物燃料和氢能最终替代化石燃料前,汽车能源将呈现多元化局面,如基于天然气和石油伴生品的燃气汽车和基于化石燃料化工的替代燃料汽车等。从动态变化看,在 2030 年以前传统燃料将仍然是主要的汽车能源(所占比重在 60% 以上),传统燃料的清洁化是基本发展方向。在产业化进程中,不同技术大规模商业化运行时间有明显的差异。先进柴油车已经进入大规模商业化运行,混合动力汽车初步进入商业化运行。目前,东风混合动力客车已经实现批量生产,混合动力轿车也在按计划进行;一汽集团承担的“解放牌混合动力城市客车研究开发”项目,是国家“ 863 计划电动汽车重大专项资助项目,经过 4 年艰苦攻关,自主完成了解放牌混合动力客车的样车开发,基本具备混合动力汽车的部件和整车开发能力。燃料电池汽车和第二代生物燃料技术的大规模商业化推广可能需要到 2020 年左右。

     其次,《准入规则》中对新能源界定的范围非常广(比征求意见稿变宽了,并去掉了对燃料的分类),目的是为了激励企业加大对各类新能源技术的尝试和开发,那么,企业在选择和开发新能源汽车技术过程中,必须要科学评估各类技术的替代效果。新能源技术不能以是否替代石油作为各类技术发展前景的标准,以牺牲大量不可再生资源为代价换取对石油的部分替代是不可取的。例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所用燃料是氢气,而氢在自然界中总是以化合物形式存在。要想获得氢气,工业上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重整煤或天然气,其工艺过程复杂,效率太低,并且 CO2 排放太多;另一种方法是电解水,而我国的电力近 60% 以上来自燃煤的火力发电,所以用水电解获得氢气不仅成本过高,而且将煤的化学能转化为电能时, CO2 排放也太高,所用燃料煤仍是传统化石燃料。因此,新能源技术的选择和开发需要建立科学的方法来评估各类技术的替代效果,应覆盖替代能源的开发、加工、转化、储运和使用全过程,评价能源的总体利用效率和污染物(主要是 CO2 )排放。欧盟对新能源技术的研究和实践表明,混合动力汽车与传统汽油汽车相比,能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 CO2 排放,生物燃料汽车的能源消耗高于传统汽油汽车,但 CO2 排放明显低于传统汽油汽车,基于生物质、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提取氢气的技术路线排放的 CO2 量显著低于传统汽油车。尽管我国的资源情况与欧盟有所不同,但这些方法和结论对于我国汽车企业在选择和开发新能源技术方面仍然具有启发意义,尤其是对煤基替代燃料的开发需要有更加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考虑到日本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以及新能源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中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我国汽车企业的科技对策可以遵循多种技术路线。比如,开发和推广先进内燃机与混合动力汽车,解决紧迫的节能与环保问题并促进自主品牌汽车发展,推进动力系统技术转型;研发和应用气体燃料、煤基燃料和生物燃料等汽车代用燃料,促进交通能源来源多元化,同时有步骤地推动基础设施的扩展和转型(建设冲气站等),等等。国内自主品牌企业在上述技术研发过程中也开始崭露头角,华晨、长城和华泰等企业在 2007 年上海国际车展上推出了清洁柴油车技术,奇瑞汽车推出了燃料电池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灵活燃料车等。

    结论和展望

    总体看来,实施《准入规则》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规范新能源汽车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和重复建设;二是强制国内本土汽车企业进行新能源技术的研发,掌握其中的核心技术,尤其是掌握新能源汽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等核心技术,同时逼迫外资企业加快这些核心技术在我国的引进和转让。《准入规则》的出台对我国汽车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一方面会限制和淘汰那些奉行“拿来主义”的所谓新能源汽车产品,短期内可能会对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电动车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但另一方面,从长期看,《准入规则》的出台无疑会提高本土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新能源技术上的投入,缩小同国外先进技术的差距,实现我国交通能源系统变革的后方优势。由于我国汽车工业刚刚发展起来,汽车普及率低,因而在汽车动力系统发展上具有更大的自由度。我国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比传统燃料汽车更具有比较优势。汽车行业可以以《准入规则》等相关政策为契机,在世界上率先实现转型。

    另外,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必须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这种新能源汽车可以做到大规模批量生产,从而降低成本,为大众所用。《准入规则》只是对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推广新能源技术汽车,还必须要有其他政策的配合。众所周知,新能源汽车的一个特点是一次性购置成本高、使用成本低。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一些鼓励新能源汽车消费的产业政策,例如在美国,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享受非常优惠的折扣,在日本,政府对电动车产品给予 10% 的鼓励性补贴,荷兰在这方面的补贴达到了 30% 。我国可以在营运牌证、养路费、购置税和进口税等环节实施优惠政策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从而早日实现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 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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