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意 见 浙政法[2009]16号
关于依法处理进京违法上访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法委、信访局,省政法各部门: 为有效制止进京违法上访行为,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北京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号[2008]5号)、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就依法处理进京违法上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法制教育。 (一) 初次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非正常上访的; (二) 组织集体进京上访,未按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进行的; (三) 在京缠访,闹访的; (四) 扬言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滋事的; (五) 在北京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进京上访的; (六) 信访事项已按法定程序三级终结,或经司法程序终审判决、裁定,仍执意进京上访的; (七) 故意放弃信访事项法定处理程序执意进京上访的; (八) 故意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反复上访的; (九) 其他进京违法上访和为,尚不够治安处罚的。 二、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汉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一)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 (二) 经法制教育和训诫、警告后,又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的; (三) 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指定的接待场所,采取静坐、散发信访材料、下跪、呼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展状纸、举遗像或者其他过激方式上访的; (四) 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 (五) 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务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六) 在公共道路上静坐、躺卧、爬行等,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七) 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或管制器具上访的; (八) 散布谣言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九) 以自伤、自残、自杀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 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 (十一)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二) 侮辱、诽谤他人的; (十三) 威胁、殴打信访接待和值勤人员的; (十四) 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十五) 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的; (十六)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 (十七)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八)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十九) 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治安处罚又不中以起到惩戒作用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一) 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 寻衅滋事,情节较为严重的; (三) 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 (四) 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 教唆他人违法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 (六) 以信访为名骗取公私财物,屡教不改的; (七) 危害国家安全情节轻微的; 四、对信访人给予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尊重和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起来的原则,作出的正理决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一) 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通过法制教育,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或者罚款处罚,一般不予行政拘留; (二) 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受到训诫、警告或者罚款处罚后,又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三) 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后,又能违反治安管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四) 信访人在进京上访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直接予以行政拘留;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依法直接予以劳动教养。 五、处理进京违法上访行为,应当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对违法上访行为的事实认定,有两名以上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证明,可以定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信访人在北京违法上访过程中的现场录像、照片、录音等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六、对初次进京违法上访,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表示不再进京违法上访的,或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信访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息诉罢访,并作出书面承诺或者签订协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信访人事后反悔,继续进行违法上访的,应当根据原有和现行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七、对进京违法上访人员,劝返接回以省、市、县(市、区)驻京信访工作组为主,必要时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依法处理以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为主;教育稳控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部门为主;解决问题以事发地党委政府和事权单位为主。 八、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认真解决进京违法上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作出的处理意见和救助措施应当落实到位。 九、上访人因进京违法上访依法受到处理的,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原则上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起的信访事项。 十、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涉及进京违法上访案件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执行。 十一、本意见所称的“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是指: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住地、外国驻华使(级)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 十二、 对上访人在来省上访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2009年9月7日 主题词:信访 进京违法上访 依法处理 意见 ———————————————————————————————————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监察厅 (共印600份) ——————————————————————————————————— 中共浙江省政法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印发 ——————————————————————————————————— 附: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颁发打压、拘押进京上访人内部文件(浙政法[2009]16号)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