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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宋立新局长有关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9-6 8:46:31 人气: 标签: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  法人代表  宋立新



申请人:中国公民唐清杨,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32196807310616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邮局北侧八里庄东里40号楼1层。
联系电话:15110038543

政府信息索取方式:快递:EMS,圆通,申通。
政府信息载体形式:书面。

申请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责任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法人代表宋立新局长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变相庇护其监管单位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分子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事,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及其法人代表宋立新局长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书面申请。



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如下:
     一、公民海忠奎就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系列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实名举报内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以“同银监函[2013]11号文件”予以答复,该文件加盖了单位公章,理应权威公允。宋立新局长,您敢不敢承诺:贵单位此文件是能够交代公众的、富有公信力的答复!您作为该单位法人代表能够为“同银监函[2013]11号文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您敢不敢就此承担法律责任?请公开说明。

    二、公民海忠奎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局长宋立新先生领导能力低下,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流于形式,对工作范围内涉嫌触犯刑法的大同御河北路支行监管工作态度不端,工作效率极差。”您对该观点怎么看?请公开说明。

    三、公民海忠奎认为贵局就其所举报内容在调查过程中偏听偏信,不向事件当事双方之第一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客观、不公允、不真实、不正确,您怎么看?您敢不敢说您的调查是客观的、公允的、真实的、正确的!请公开说明。

    四、公民海忠奎认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以宋立新为首的一帮人仍然沿袭着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及其主管银行的官僚主义,对工作消极懈怠,没有把群众路线落到实处,甚至闭门造车,找几个或有或无的涉事人,完成形式上的所谓调查,这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您怎么看?请公开说明。

    五、公民海忠奎认为贵局在针对其举报事件的所谓调查和答复中,敷衍赛责,欺上瞒下,并充满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此,您怎么看?请公开说明。

    六、公民海忠奎认为贵局在针对其举报事件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和习近平总书记整顿“四风”的政治要求对着干。您怎么看?请公开说明。

    七、公民海忠奎认为“合格的领导,不会允许这样的调查结果出炉,而且还以文件的形式公然亮相。实际上,这是对社会监督的公然蔑视,是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极致演绎!”您怎么看?请公开说明。

    八、公民海忠奎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宋立新局长,我为您领导下的银监局在此事件上的拙劣表现感到脸红,我真的主观感觉您肯定拿了不少涉事方的银子,要不然怎么会如此出炉一般智商的人都能够判断得出来的[2013]11号文件呢?真是让人贻笑大方!”那么,宋立新局长,您到底有没有拿过当事单位的银子呢?如果没拿过,您怎么会出具那样的调查结果?如果拿了人家的银子,就出具了这样的调查结果,那么您是否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请公开说明。

    九、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刘贵彬行长已经升任工行忻州副行长?是否属实?具体是什么时候调走的?这是否属于典型的带病提拔?其领导下的机构直接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没有查清楚、弄明白之前,说升职就升职,您认为这合适吗?合情吗?合理吗?合法吗?如果此举既不合适,又不合情,也不合理,也不合法,您认为您的监管工作如何?您作为监管单位法人,是否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如果接到举报而又炮制了极其不负责任的文件挡人耳目,这样是否涉嫌包庇刑事犯罪分子呢?如果您包庇的是一个涉嫌刑事犯罪的人,那么您本人是否也涉嫌触犯刑法了呢?刘贵彬行长的领导责任、涉嫌刑事犯罪责任还准不准备追究了?其上级主管银行邹建文行长蔑视社会监督、公然纵容刘贵彬及其一班人胡作非为却视而不见、岿然不动,您作为监管单位领导人,是否过问?邹建文行长是否也在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甚至纵容犯罪分子带病提拔?这样的领导是否合格?请公开说明。

    十、公民海忠奎对贵局作为监管单位举报涉事单位性质最为恶劣的内容系:“工行大同
支行御河北路分行伙同经销商进行联合骗贷。银行方面工作人员明知经销商进行诈骗贷款却还仍然为经销商出谋划策,指点安排担保人,经销商为贷款人办理假手续,银行方面视而不见,一路绿灯。(此项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罪名为贷款诈骗罪,或者刑法第二百条,罪名为单位犯金融诈骗罪。)”
就此举报问题,贵局[2013]11号文件文件中这样表达:“经我局调查组对海忠奎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留存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慎性审查,认为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在办理该笔业务中,流程符合相关规定、留存资料齐全,受理当日对客户身份进行了真实性审核,2013年1月28日15:02——15:06工商银行大同分行信用卡中心对客户进行了电话回访和确认,客户对办卡事宜无异议,结合目前客户能够按时支付分期付款款项,我局认为举报骗贷一事不属实。”
试问:文件中称“经我局调查组对海忠奎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留存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慎性审查”,您作为贵局主要责任人的宋立新局长为“审慎性审查”表态,您敢对您所表达的“审慎性审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吗?
试问:文件中称“认为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在办理该笔业务中,流程符合相关规定、留存资料齐全,受理当日对客户身份进行了真实性审核,2013年1月28日15:02——15:06工商银行大同分行信用卡中心对客户进行了电话回访和确认,客户对办卡事宜无异议,结合目前客户能够按时支付分期付款款项,我局认为举报骗贷一事不属实。”
    这段文字表达中,宋立新局长,您敢说文件中所说的“认为”是以经过真实核实为前提的吗?贵局工作人员看到海忠奎先生本人提供抵押的实物房屋了吗?担保人就此明确担保了吗?所谓担保人认识海忠奎先生本人吗?这些问题,贵局调查组核实了吗?如果核实了,而且是真实的,请对调查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请表态能够对调查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核实就这么表达了,请问您对社会监督持何种态度?您对舆论监督持何种态度?您对党纪国法持何种态度?
    “我局认为举报骗贷一事不属实。”宋立新局长,请您表态:您敢对文件中该表达的真实性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吗?您如何评判您领导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工作质量?[2013]11号文件的严肃性在哪里?权威性在哪里?该文件是否系贵局一班人渎职滥权的形式主义产物?您本人能否对该文件的真实性、权威性负责?请公开说明。

    十一、公民海忠奎曾在对贵局主要负责人的书面措辞中强调:海忠奎愿意对贵单位“同银监函[2013]11号文件”之“一派胡言、胡说八道、子虚乌有、荒唐至极”以及“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表达措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相应地,请宋立新局长表态:您敢不敢这样表态——“宋立新能够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严肃性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敢于这样表态,就请表态,如果不敢这样表态,还请给出不敢这样表态的理由。

    十二、公民海忠奎认为:“可能这个联合诈骗利益集团中,银监局是为了袒护其监管银行对所谓调查结果进行了粗制滥造的结果。但是,这也是对公众监督的欺骗,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形式的欺骗,性质更为恶劣,其本质更为丑陋!当监管银行的部门没有公信力的时候,信谁呢?”宋立新局长如何看待这一观点,请公开说明。

    十三、公民海忠奎在《告宋立新局长书》中有这样的文字表达:“我,公民海忠奎,正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及其局长宋立新:停止对犯罪分子的包庇和纵容,你的权利是人民给的,你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腐败分子服务,更不能为触犯刑法的人提供包庇,停止对社会公众的欺骗行为,真实地把工作实际暴露在阳光下,该改进的改进,该服法的服法,共同为建设法治中国尽力!”
    您接受海忠奎的批评吗?您认可海忠奎的观点吗?您赞同海忠奎的意见和建议吗?如果您愿意接受海忠奎的批评,并且认可其观点,也采纳其意见建议,那么,您接到海忠奎的《告宋立新局长书》后为什么不予回应?是自知理亏?还是蔑视监督?甚至在海忠奎催促您答复的情况下,您仍然不予答复,什么原因?请公开说明。

    十四、公民海忠奎在《告宋立新局长书》中表达“请立刻对所有涉事经销商名下办理过的各种包括怀仁在内的朔州籍所有车贷业务进行认真、仔细、严谨、细致的骗贷调查。”    
请问:您是否对所有涉事经销商名下办理过的各种包括怀仁在内的朔州籍所有车贷业务进行认真、仔细、严谨、细致的骗贷调查?如果您真实地进行了您的监管工作,您是否发现了一个大规模的骗贷行为?而这个骗贷行为的实施主体竟然是您的监管对象!是不是这样?
如果您还没有针对该大规模骗贷行为进行调查,您是否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呢?您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程度之严重是否到了触犯刑法的地步了呢?您会主动向有关机关申请查办,接受牢狱生涯的惩处吗?请公开说明。

    十五、公民海忠奎在《告宋立新局长书》中提醒:“要让调查人员到一线去,看好,到底提供的房本是真是假?要问清楚涉事银行,他们到底是怎么工作的?怎么把这么多不见影踪的房子都给抵押房贷了?”
请公开如下信息:您旗下的监管人员到一线调查了吗?看到那么多车贷人的房本到底是真是假?有没有问清楚涉事银行,他们到底是怎么工作的?怎么把这么多不见影踪的房子都给抵押房贷了?他们这样干工作,是滥用职权呢?是公权私用呢?是渎职犯罪呢?还是玩忽职守犯罪呢?抑或是联合不法商家、纵容监管对象渎职滥权所致?这算不算集体腐败呢?刘贵彬要承担什么责任?工行大同分行邹建文行长应承担什么责任?您这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法人代表宋立新局长又该承担什么责任?请予公开说明。

    十六、宋立新局长,您是否承认贵单位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您觉得您这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法人代表做得怎么样?您对您在海忠奎先生举报事件中的表现作何评价?您会不会引咎辞职?您会不会负荆请罪,接受相应查处?您认为工行大同分行邹建文行长应该被如何查处?您认为工商银行大同御河北路支行行长、现已被带病提拔的刘贵彬行长应该被如何查处?您对国法、党纪、政纪到底有无敬畏之心?如果有敬畏之心,您为什么敢这么干工作?如果没有敬畏之心,请给出没有敬畏之心的理由。
 
    十七、宋立新局长,您觉得我国法律是给您观看的,还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必须体现其威严的?如果您赞同后者,您认为您是否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腐败分子已经形成变相庇护的事实?您认为您应不应该接受刑法惩处?您会不会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申请接受国法、党纪、政纪惩处?请公开说明。

    信息公开答复要求:

    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及其局长宋立新先生就上述信息公开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开答复并对其公开答复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请表态:宋立新先生愿意为此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及“承担相应的国法、党纪、政纪责任”。



信息公开申请人表态:

    针对以上内容,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及其局长宋立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以公文形式给予信息公开申请人书面、纸质答复,并请加盖单位公章,以彰显法律效力暨公信力。

    申请人享有并保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权利。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同监管分局及其局长宋立新先生依法行政,在法定时限内对上述问题进行公开答复,以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权威、尊严。






                                              信息公开申请人



                                                    唐清杨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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