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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山西夏县官员插手交通事故 交警队歪曲事实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3-12-14 11:12:47 人气: 标签:
6月27日,一起交通事故致晋某死亡,下葬之日抱遗像痛哭的一对儿女。6月27日,一起交通事故致晋某死亡,下葬之日抱遗像痛哭的一对儿女。

  近日,山西运城夏县禹王乡西其里村村民屈某多次在贴吧、各大论坛上实名发帖称,其妻6月29日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警部门在调查和事故认定过程中,该县纪检副书记插手此事,导致交警部门歪曲事实,未能公正裁定责任。至今,死者下葬多日,对方在拿出三万元埋葬费后不再理会。

  屈某称,原本幸福的一个小家庭就在这一场交通事故中支离破碎。年仅29岁的妻子晋某走了,留下了一对年幼的女儿。

  突如其来的噩耗

  7月18日,记者见到发帖人屈某。一身疲倦,眼圈通红的屈某称,6月27日早上7点左右,突然接到邻居屈某的电话,告知其妻晋某在史庄村口出了车祸。急忙赶往现场后发现妻子倒在地上,七窍出血,已经昏迷,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屈某说,妻子死亡后,被送往县医院的太平间,自己的意识也瞬间被摧毁,身体发软瘫坐在太平间门口。直到28日下午,交警事故科的王某通知他到交警队才缓过神。

  到了交警队,处理此次事故的王某向他做了现场勘查情况介绍和事故基本经过后,声称此事县纪委副书记兰某给他打过电话,事故的另一方范某是人家的亲戚,恐怕对你们不利。随后拿出3万元说是对方先支付的3万元埋葬费,并告知交警队会尽快做出事故裁定。

  7月1日,屈某下葬了亡妻。

  事故认定

  7月13日屈某拿到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

  夏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晋公交认字【2013】第0026号”文中显示: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经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晋某死检报告及对范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交警大队认为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事故主要原因。

  在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意外原因一栏还显示: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又根据《交通法》第22条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故负主要责任。

  范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第19条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实名发帖举报

  屈某说,13日接到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看到结果后十分气愤。再回想交警队王某曾多次提到兰某如何如何的话语,心中的怒火迅速升起,鉴于目前网络的反腐力度,屈某想到了发网帖举报求助。

  但令屈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发了几条举报求助帖后,该帖迅速就被删除。

  看见发的求助贴被删除,失去理智的屈某便开始四处发帖。

  据屈某介绍,几日来,累计发帖百余篇,但目前仅在线的网帖只有7、8条左右。

  就在屈某准备再次四处发帖求助时,有“中间人”称应夏县纪检委副书记兰某请求前来协商赔偿事宜,但条件是不要再在网上发帖。

  16日上午,双方“中间人”经协商后,达成范某赔偿死者家属18万元了解此事。

  17日上午对方范某反悔。

  无奈的屈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向运城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死者家属的疑惑

  当记者问及屈某为何发帖称交警队裁定不公正,歪曲事实时,屈某表示,事发当日,本村同姓的屈某在上班途中,距事发时现场约40米左右,并亲眼目睹其妻发生的交通事故前后。

  屈某说,交警队认定其妻为主要责任的依据一是,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二是,无证驾驶;三是,事故当事人对方范某的笔录和证人证词。那么为何不是其妻正常行驶,前车突然减速或不打转向灯而左拐酿成事故悲剧?证人证词为何仅仅采纳对方而勿采纳现场目击证人证词?

  屈某说,事故发生后,处警警员在勘查完现场后又为何不做现场是否有目击证人的询问和证人证词的调查?

  另外,交警队王某几次提到县纪检副书记兰某,并告知曾与他通过电话,兰某作为县里主要部门领导是否有插手干预案件嫌疑?而交警队的裁定又是否受干扰使得范某逃避法律责任等,眼睛通红的屈某提出了一连串的质疑。

  交警办案人员回应

  带着屈某的疑问,记者在交警队找见了处理此次事故的王某。

  王某表示,事发后,的确接到了县纪检副书记兰某的电话,但交警队的事故认定是没有收到任何干扰,是客观公正的。

  随后王某称,鉴于目前死者家属已经向运城市交警队提交了复议申请,就不便再说什么,等市支队复议下来后再说。

  同时,王某表示,如果复议下来认定其裁定不合理或违规,其愿意接受一切处罚。(涧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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