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备受关注的陕西省咸阳市李春非法集资诈骗一案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百余人旁听了该案审理。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起,被告人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李春对前来询问期货投资情况的人,隐瞒自己期货交易的真实情况,并对部分人许诺除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的利润外,每年按投资额付给6-10%的利息,以此欺骗委托人投资以吸收资金;期间,还以验资需要等名义,向他人借款。李春吸收委托人资金、借款后,将少部分用于真实期货投资,大部分资金用于向委托人支付本金及虚拟利润,并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活动。期间,李春伪造“期货交易结算单”,向委托人告知虚假的盈利信息,多数委托人为获取利润,不断加大投入,使其吸收的资金量不断增加。 从2000年开始非法吸收资金截至2010年3月,李春以帮助他人进行期货投资为由,先后累计收取他人委托投资近14亿元人民币,相关借款、垫付等6000余万元。投入其所控制的真实的个人期货账户累计近7000万元,亏损近500万元,李春个人消费近500万元。累计给客户转出委托投资13余亿元,转出相关借贷、垫付资金5700余万元。造成136人亏损1.4余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骗款54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他人代炒期货和期货验资急需资金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财产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咸阳市中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