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挪用百万公款替母治病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鹿轩 当小沈(化名)听到自己被判处缓刑时,流下了忏悔的眼泪。 被告人小沈在案发前,是浙江省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驻江苏昆山办事处的经理。由于无力负担母亲治疗尿毒症的费用,为了延续母亲的生命,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间,小沈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并挪用公司货款107万余元,用于支付母亲的医疗费用,但因无力偿还全部钱款选择逃往外地。案发后,小沈的母亲将自己惟一的房产变卖,将房产变卖后的105万余元用来退赃。 不久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小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截留客户货款 31岁的小沈出生在江苏昆山农村,是家中独子。2004年1月,他与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3月至2009年12月,因业绩突出,小沈被派驻到公司昆山办事处担任经理,从事公司产品在昆山的销售、收款及售后服务,每月工资4000余元。 2007年,小沈的母亲不幸患上肾衰竭,此后引发尿毒症。为了给母亲看病治疗,小沈和父亲带着母亲在全国各地求医。 “他母亲每周透析3次,还有其他辅助医疗费用。之前我们到外地求医,都需要自费,现在即使办理了大病医保,每个月还要支付4000元的医疗费,实在很吃力。”小沈的父亲无奈地表示,虽然已经申请了低保,政府每月也有补助,但因之前四处求医,他们已经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并负债累累。 小沈的妻子因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和他离婚,7岁的儿子由小沈独自抚养。 被公司派到昆山办事处从事公司机械产品的销售、收款及售后服务后,小沈利用收款的便利,采用收取货款后部分上交公司的方法,截留10个客户货款并挪用共计人民币107万余元。据小沈交代,这些钱主要都给母亲治病用了。 无力补漏逃匿 2009年12月,温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派人到昆山办事处查账,发现小沈截留客户货款并挪用的事实。 “公司来核对账目,对于挪用货款的事实,我没有表示异议。”小沈说,他心里早有准备,而且每次挪用的资金账目他自己都有保留凭证。他向公司列出了挪用款项的清单,并与公司方面达成还款协议,承诺于2013年到2015年之间还清挪用的107万余元,并找来朋友胡某保证。 达成还款协议后,小沈觉得在公司呆不下去了,便办理离职手续。后因公司负责人联系不上小沈,于是报案。 小沈的舅舅说,小沈去了山西大同,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加入了某机械公司,他希望在外地能多赚点钱,来偿还挪用的资金。 “因为金融危机,生意并不好做。”小沈表示,收入和支出的严重不平衡以及对挪用资金不能偿还的愧疚,让他夜不能寐。 2011年11月12日23时,小沈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某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接到投案后,将此案移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2011年11月13日,他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1日,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卖房退还赃款 小沈的舅舅表示,小沈出事之后,他们曾经找过温州公司方面的负责人,表示愿意将房子给他们抵债。可是温州公司方面的负责人表示,因为房子在昆山,而且没有土地证,他们想要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很困难。最后,房子以105万元成交。小沈家人将房款交到法院,加上之前小沈已经还的部分,107万元的赃款全部退清。 1月6日9时30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小沈挪用资金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小沈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小沈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小沈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退还了所有赃款,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小沈的辩护人则提供了昆山市社区矫正部门愿意接受小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证明。 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于1月30日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手记 经办法官表示,之所以对小沈适用缓刑,并不是因为法外施恩。适用缓刑是基于小沈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了自首,这是法定从轻情节。此外,小沈和他的家里人能够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综合考虑小沈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和案件的具体案情,可以适用缓刑。虽然他的犯罪动机值得同情,但是,法治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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