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没收家庭共有财产,一审舞弊、二审独裁、再审维持原判 三审判决都未正视没收小车问题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由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丁强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告人班东海、马西德、金鹏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4月28日,5月12日作出了崆刑初字第25、25—2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各不相等,没收了被告人马西德驾驶的宁D—86538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没收前属营运车)。被告人马西德认为:
1、他虽然驾驶的车辆,但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他驾驶父亲的车只拉了三次,挣出租费是主要目的。
2、有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辆登记档案、户口簿证明宁D—86538号小型面包车实际所有权是被告人其父马志华。故该车属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没收车辆不符合《刑法》第59条规定。
3、检察院起诉书中没有提到车辆一事,开庭时也没有提到车辆,庭审后为啥出现了没收小车的判决书?
4、做为同案犯的金鹏鹏,在检察院起诉书上列为第三被告,在判决书上怎么换成第四被告?被告人马西德怎么从第四被告改为第三被告?据此,被告人马西德提出上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西德不服,于2008年7月30日向高院提出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室当日致函于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希公正处理。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1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没收小车改换牌号公开使用 马西德曾上诉、申诉的理由是否充足,根据调查:
1、公安局于2007年10月20日在N0016601票据上写的没收文字,实际在法院审理环节将小车牌号改换为甘L05974号公开使用。
2、小车在检察院起诉书中没有任何文字记载,庭审时也没有审理车辆一事,审理后却产生了025—2号没收小车的《刑事判决书》。
3、关于车辆的事,马西德和其父马志华将崆峒区公安局改换车号、使用车辆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崆峒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受理,不久法院刑庭审理马西德等人盗窃团伙案的审判员杨晓江等人到宁夏泾源找到原告马志华说:“你撤了诉,我给你车。”说着将车上的钥匙放到原告眼前,原告信以为真,在撤诉协议上按上了指纹,旁边另一个法官将钥匙又抓了回去。
两审中的问题
1、被告人马西德当时不知道丁强等人是盗窃团伙,开车拉了他们三次,并且承认了三次,判决书上怎么能说九次?九次作案的具体地点在哪里判决中没有指明。
2、作为同案犯4人受审,检察机关起诉时将马西德排为最后一名被告指控,在原审判决书中却将金鹏鹏排为最后一名,并且于2008年5月9日(判决书产生前)被原审法院取保后审,而原审判决书却称:金鹏鹏现押于平凉市崆峒区看守所,以亲属缴纳3000元罚金为由,并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缴罚金是否能换取取保后审?又是否能减少刑期?能取得缓刑吗?
3、二审审理后,由个别人独裁维持原判,审委会其中有四人不知道审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