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回到首页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工作证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网站公告 > 正文

舆论监督:山西省怀仁县住建局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2-11-6 15:21:59 人气: 标签:

中共朔州市委书记

举报人2012年9月7日,向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以EMS快递形式寄去快递号为“EU031428695CS”的:《关于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证据一),该局2012年9月10日签收并在收件单上加盖了单位收发章(见证据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被举报人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原告答复,然时至2012年10月10日被举报人收到申请的第十八个工作日后,仍未给予任何回复,实属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也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推进依法行政,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到怀仁县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起诉(见证据三),该法院立案庭的负责人收卷,但七天后既不立案也不出具裁定,随后几天多次去要求立案仍不予立案,并且不说明不予立案的任何理由,该立案庭的负责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2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涉嫌蔑视我国法律,明显属于知法犯法。

综上,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却得不到依法解决,中国公民如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力与责任?我国的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如何实现?望贵单位接到该举报书后,督促怀仁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依法办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对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的违法及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查办,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

                             2012年10月28日

 

举报人分别寄往中共朔州市委 书记.中共怀仁县委 书记 中共怀仁县纪检委 书记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朔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 朔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 朔州市纪检委 书记 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纪检委 书记 怀仁县人民政府委 县长 怀仁县人民法院 院长 怀仁县人大常委会 主任 发送快递朔州怀仁各地举报书

 

 

关于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问题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原    告:赵峰  男,汉族,1967年10月生人。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合街2号3栋705号

电    话:0-13691315791

委 托 人:朱红江  男,汉族,1966年4月生人。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瑞普海洋楼4315室

电    话:0-18635698560 

    告: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市建设局

法    人:翟云丰

地    址:山西省怀仁县

电    话:0349-3054981

    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不作为,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编号为EU031428695CS)向被告申请公开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问题(见证据一、二)。被告于2012年9月10收悉原告的申请(见证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被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原告答复,然时至今日,被告既未通过原告请求方式公开索取的政府信息,也未给予任何答复,实属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也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推进依法行政,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怀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10月10日    

 

原    告:赵峰  男,汉族,1967年10月生人。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北合街2号3栋705号

电    话:0-13691315791

委 托 人:朱红江  男,汉族,1966年4月生人。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瑞普海洋楼4315室

电    话:0-18635698560 

    告: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市建设局

法    人:翟云丰

地    址:山西省怀仁县

电    话:0349-3054981

    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不作为,判令被告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2年9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编号为EU031428695CS)向被告申请公开山西省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问题(见证据一、二)。被告于2012年9月10收悉原告的申请(见证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之规定,被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原告答复,然时至今日,被告既未通过原告请求方式公开索取的政府信息,也未给予任何答复,实属行政不作为,严重破坏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也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维护自身权益和推进依法行政,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怀仁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10月10日\

山西怀仁:九中通泰教师园小区违法违规建筑乱象重重 谁来查处?\

快递送到以后,有关部门至今没有任何回音。

声明:企业网产经 起亚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邮箱:chanjinghan@163.com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合作 版权声明

主管:中外商报有限公司  主办: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广告发行:北京市神州商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510852665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电话:010-52100121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2814439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号院 技术支持:山西博科硕

广告发行:北京新华信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农光里212号楼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电话:010-67326716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0205315/13241384465
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技术支持:中国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