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回到首页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工作证查询: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正文

构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提高金融监管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0-17 9:23:37 人气: 标签:
构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提高金融监管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穆永刚
金融系统在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演进过程中充满着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可以说是一个具有许多生态学特征的系统。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各种金融组织之间及其内部,以及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之间,构成了一个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系统。因此,绝不能孤立地看待金融监管问题,除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以外,我们还应该运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充分考虑到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作用。我们认识到信息约束引致了金融运行环境的不理想,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实现金融业稳定有序、健康高效的发展目标,我们有必要在下文讨论如何构造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良好的信息披露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只有商业银行进行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才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有关监管措施才能及时到位;相反,如果没有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银行监管当局也将难以取得真实可靠的监管信息。因此,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为银行监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1)、推进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
由于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因此,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是尽可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不仅包括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还应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披露。
首先,要加强商业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通过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充分披露能够反映金融风险水平及其控制风险成本与绩效的数据资料,避免报喜不报忧的信息公开方式,能够使信息不对称程度降到最低。因此,必须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在不损害银行和客户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增加银行财务信息的公开性,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及时和可靠性,以便市场参与者合理决策,加强社会监督。这需要国家在信息披露的立法及其制度安排方面做出进一步努力,一方面在合理界定监管当局信息公开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机构商业机密与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制定《金融信息披露法》,该法不仅应该包括已出台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还应包括监管当局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定。另一方面还应培育市场化的专业评级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客观、公正的评级,增强市场监督。
除了提高监管对象的信息透明度外,还应注意监管者本身的信息透明与再监督问题,尽可能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全面充分地向外公布相关监管原则、方法、政策法规、操作程序、监管依据等,引进监管听证制度,尽可能增强监管政策尤其是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以利于外界对监管机构的行为进行公正、客观的有效监督。
(2)、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指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从监管理念的角度看,在 2001 年的新资本框架中,市场约束与最低资本金约束以及外部监管一起,共同成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从监管操作层面来看,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强化信息的披露。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以 2002 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为标志,我国的信息披露改革有了很大突破,但是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当前,我国金融业应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指引,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从而改变信息约束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阻碍。
第一.构建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是信息供给者与信息需求者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因此,首先要严格规定披露的供给者对信息披露所负的责任,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阻碍。从对制度的反应和行为动机两方面考察,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显然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影响,所以确立信息提供机构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能够使其行为更加规范,从而达到减少信息阻碍的目的。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级对下级的信息要求。
第二.分步推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从国际银行业的发展来看,虽然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要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因此,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当前我国应逐步地、分阶段地推进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一是在披露内容的要求上循序渐进,区分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近期以巴塞尔新协议的核心披露为主;二是先定性信息披露,再逐步增加定量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三.调整我国信息披露的会计核算标准,与国际监管要求相统一。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开放式金融机制在我国的运行,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施行标准也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如果将目前银行信息披露规定的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及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的纲领性文件《新巴塞尔协议》中第三支柱有关规定做一个对比,则还存在如下需要调整、补充的地方:如资本结构和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度量、操作风险、利率风险等。
2、 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健全金融监管法规
建立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建立有效金融监管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就法律环境而言,当前我国惩治和打击金融犯罪的力度仍然不够,一些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只能定性为违规,而不能定性为犯罪。当前金融大案要案频频爆发,正说明了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已经刻不容缓。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因此,完善与金融有关的立法已成为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这里面首要的任务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已有的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建议对《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进行修订,并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会计准则。其次,是要抓紧出台一部能有力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破产法》,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退出规则。第三,加强与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的法规建设,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第四,严格金融执法,树立依法监管的观念,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监管“内部人”的惩戒力度。第五,建立健全金融市场的交易制度和规则,以减少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获利空间,加大对违规金融机构的制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的违规经济成本。
3、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建设
社会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能以其特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各方的认可,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公正性。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监督部门,来完成对金融机构的会计、审计和信用评级等工作,不仅能矫正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找出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和制度缺陷,而且还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为被监管者节省了由于保持自己机构内部的人数众多的监管稽核队伍所需支付的开支。因此,在金融监管中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保证信息传递的真实性,克服信息约束问题。但目前,我国社会中介机构缺乏独立性,功能错位,大大削弱了其社会监督职能的发挥。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加强社会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的规范发展。一是要努力营造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二是加快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设,引导社会中介机构诚信经营,完善自律机制,维护良好的社会中介秩序。三是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信用监管,尽快研究制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失信惩戒机制,从业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发展。四是要明晰产权,建立合伙制中介机构,提高其违规成本。目前,我国的中介机构绝大多数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由于有限责任制以合伙人所认购股份对中介机构承担有限责任,这大大弱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造假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中介机构往往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而放弃独立审计准则。而在合伙制下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社会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
4、 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
为了刺激存款者监督银行监管者和银行经营行为的积极性,我们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首先,在许可范围内,尽量公开银行监管权力委托代理运行的信息。信息在存款者和银行监管者之间的对称分布,可以降低存款者在监督银行监管者时的信息搜集成本。其次,推行委托人的选择性激励政策。为了克服广大存款人对银行监管者监督时因机会主义与“搭便车”所引起的监督不足,应在存款人中间采取选择性激励措施,对监督银行监管权力运作的委托人给予额外的利益报酬,并分担他们的成本,这不仅克服了存款人监督积极性不足的问题,也减少了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失灵的机会。再次,运用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成本和收益角度考虑,存款人对银行监管者的工作状况保持“理性的无知”,并不意味着存款人就不愿了解其工作状况,而是因为这种信息的搜集是一种“公共产品”。一旦存款人能通过媒体以极低的成本获得此类信息时,他们就会以很高的热情对其予以高度关注。而媒体也能够通过披露此类信息来扩大自身的知名度,增加其收益,并且这些收益足以弥补其为获取该类信息花费的巨额成本。
5、 发挥同业组织的监管补充作用
在国家的宏观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中间,还应特别加强金融业行业公会或协会互律性组织建设。这是构建与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相适应的新型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在我国,金融业“互律组织”一般以金融同业公会的形式存在,它们被金融机构视为“自身利益的代表”,使其管理行为更容易被金融机构所接受,因此在金融运行的某些领域比政府监管当局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和更有效的激励。在当前金融一体化、市场化的大环境下,金融行业竞争加剧,在“趋利”和“避险”的两难选择中,不少金融机构往往倾向于“趋利”,容易留下金融隐患。充分发挥金融业行业公会的金融监管作用,有利于锻炼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调控能力,有利于整个金融业走上良性竞争的道路。建议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的互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全国行业公会,制定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金融行业的互律约束。
6、注重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金融的自由化、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业化、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科技成果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特别是金融的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严峻的挑战。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游离于实物经济的虚拟经济(金融资本)放大了金融系统的风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从根本上消除了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之间的时空限制,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对各国经济影响日益深刻,金融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是前所未有的,从每时每刻的汇率波动到难以预料的金融危机,从全球性银行系统的风险到货币市场交易规则,都是任何单一国家力量所不可控制的。因为国际金融活动超越了一国的行政管制权,但在目前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却是单个国家的事。因此,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加强协调与合作。
我国近年来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但是还不能适应我国经济金融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国际经济地位不断上升的形势。我们应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活动和国际金融政策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提高我国金融在国际中的地位,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尽快提高我国银行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1]金融学,黄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金融生态建设理论与实务,张静:方爱国,中国金融出版社
[3]金融生态论-对传统金融理念的挑战,徐若金,中国金融
[4]金融监管体制,效率和变革,钱小安,中国金融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

新闻热线 投稿热线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招聘/合作 版权声明

主管:中外商报有限公司  主办: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广告发行:北京市神州商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510852665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电话:010-52100121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2814439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1号院 技术支持:山西博科硕

广告发行:北京新华信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国际刊号:ISSN2225-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农光里212号楼
邮箱:fengfulin315@163.com   电话:010-67326716  传真:010-67355597  手机:18610205315/13241384465
中外煤炭经济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京ICP备案号11045526  技术支持:中国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