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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砍断无辜少年一只手累犯只判三年多?

作者:wosso 来源: 日期:2012-12-31 17:56:44 人气: 标签:
   南方法制网讯:近日,接到广州网友爆料称,他朋友儿子在公共场合无缘无故被三个人砍断手臂。但由于海珠区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故意偏袒被告,导致被告获得轻判及量刑减轻的机会,显失社会公平和损害法律权威。这种做法,是公然挑战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和践踏习近平主席提出的贯彻法治精神。
     据了解,2012年3月11日,被害人冯某某在广州一个公共场所,被庞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四人凶残的将被害人的左手砍断,致受害人重伤且致残。
     案发后,因为受害人被砍伤极为严重,接受第一次手术后伤势无法恢复,故法医无法就伤情做出结论性的诊断意见,因此仅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的临时性意见书》中做出了暂定轻伤的意见,并要求受害人在今年10月底完成第三次手术后方能做出结论性的诊断报告。
检察院违反法律程序致受害人权利无法主张
     2012年9月28日,海珠区检察院根据法医的临时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对该案件的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其中叶某某因归案较迟,另案起诉),其中因为黄某某为未成年人,故分案在海珠区少年庭进行审理。
    2012年10月29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根据法医意见做出了《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2012年11月7日,海珠区检察院做出变更起诉书,对该案被告人庞某某、何某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然而此时,海珠区法院已对同案人黄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做出了缓刑的判决。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冯某某的父亲冯某认为,海珠区检察院在起诉过程中存在明显偏袒被告人的嫌疑,对被害人极不公平。因为海珠区检察院自接受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直到将该案移送海珠区法院起诉之日长达数月的时间,从未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海珠区检察院罔顾法律规定,自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长达数月时间里,直至该案件移送法院起诉都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或通知过受害人和被害人家属,致使受害人一直无法主张权利。
    冯某说,在法院开庭前两天,他才自行从法院了解到该案件受理情况,但经办法官称时间来不及,不允许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起针对黄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正是检察院的严重失职和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错误,直接导致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被剥夺,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而言是显失公平。
     此外,海珠区检察院在未查清楚案件基本事实,并且在未正式取得本案正式伤情鉴定、缺乏重要定罪量刑证据的情况下,便仓促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同案人的口供,从犯罪行为来说,黄某某系挑起事端之人,其寻衅滋事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是本案主犯之一。但是,作为最终能够证明本案受害人究竟构成轻伤还是重伤的《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意见书》,是影响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乃至量刑的重要证据,亦是证明本案基本事实的直接证据。海珠区检察院罔顾尚未取得该重要证据,便仓促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而此案的合议庭又一再以审限将至为由,刻意忽视即将取得的重伤鉴定结论,匆忙做出轻判的判决,是极为草率的行为。
    冯某认为,现在已有重要证据证明黄某某案件判决是明细错误,海珠区检察院应依法提起抗诉,以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纠正海珠区法院的错误判决。
被告庭审现场叫嚣挑战法律权威
    据了解,被告人庞某某生性残忍,在公共场所毫无理由的用西瓜刀将无任何过错的被害人的手砍断,其残暴行为令人发指,也令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亲属等遭受重大的精神伤害。
     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庞某某甚至当着公诉人和法官面讲,“怎么可能砍几刀就构成重伤”。有律师指出,被告讲出这样毫无悔意的话是在严重挑衅挑战法律权威和社会道德底线。
     庭审证据显示,被告人庞某某此前曾犯抢劫罪,系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构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面对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海珠区检察院竟然只对庞某某本次故意伤害罪做出四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明显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存在包庇被告人的嫌疑。
    冯某某说,被告人庞某某、黄某某等人以故意伤害的手法,极其残忍而且恶劣的手段,造成被害人重伤致残,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损害,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在有充分证据表明黄某某案件的判决系错误及检察院对庞浩彬提起的量刑建议存在违法的情况下,他强烈要求海珠区检察院维护法律正义、捍卫法律尊严,对同案人黄某某的错误判决提出抗诉,主动纠正该案审理过程中的明显错误;加重对庞某某量刑建议,对其进行从重量刑。
海珠区检察院涉嫌挑战党的十八大精神
    冯某说,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提出:“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今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活动上也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而海珠区检察院在本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错误做法,明显是违反党的十八大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对习近平主席强调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精神的严重践踏和粗暴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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