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案发生后,某社论指出“冀中星在那里引爆爆炸物是明确无误的犯罪。作为非法律文件,我们在这里完全可以把‘嫌疑’两个字拿掉”。
实际上,如果我们比照法条,应该这样说:冀中星在那里引爆爆炸物是明确无误的违法,若论犯罪,则还需加“嫌疑”两个字。
这是因为,冀中星的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相应的可能触犯三种罪名——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而冀中星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三种罪名成立的主客观要件,还不能断言。
先看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针对“携带”本身的危害,要成立必须“情节严重”——携带危险品数量大、危险性大、造成严重后果等。冀中星携带炸药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携带炸药的数量或性质是否符合“情节严重”,还需进一步认定。
再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行为人必须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罪名才能成立。从冀中星引爆炸药前后退、远离面前警察的举动看,他并不想伤及他人,而且据说他在引爆前高声警告附近的旅客,这些行为都可用作证明他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当然,即便他没有直接(希望发生)的故意,也可能有间接(放任发生)的故意,要看他是否有间接的故意,还需参考他如何制造炸药等因素。
最后看寻衅滋事罪。该罪名第四款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冀中星引爆炸药肯定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是否达到“严重混乱”的标准也需要进一步认定。…[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