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原环保局局长张建新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昨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建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新野县检察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张建新立案侦查,同日,对其依法刑事拘留。12月1日,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张建新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张建新在担任南阳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科科长、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污染防治、总量减排、环境监察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张某、刘某、牛某等31人现金、购物卡及贵重物品共计54.2万元,为张某等人所在的单位污染防治、环评报告及批复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对违法所得50余万元现金和玉兔报财金章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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