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08年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邵惠芳 司宇佳 摘要:自2008年1月1日起,无论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一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原外资税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税收法律基本要素、收入、成本费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就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期注意的一些事项进行论述。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 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 一、新旧税法税收法律基本要素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新旧税法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差异分析及注意事项 原外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可分为两类,各自征税范围如下规定:第一类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属于中国“居民”,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全部负有纳税义务。第二类为外国企业,其属于非中国“居民”,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对来源于境内所得纳税。 新税法纳税人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过去一些企业往往为规避一国税负和转移税收负担,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注册登记,设立基地公司,人为选择注册地以规避税收负担。根据新税法同时采用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虽然在外国(地区)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所以通过以上方式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二)新旧税法税率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1.原外资税法 一般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税率30%、地方所得税3% ,总税负是33%。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采用预提所得税形式。预提所得税20%(自2000年1月1日减按10%) 2.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居民企业统一基本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和场所没有实际联系以及外国企业,未设立机构和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这部分适用1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3.新旧过渡期注意事项 (1)税率的正确选择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所以在过渡期一定准确掌握税收政策的规定,按规定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2)优惠税率适用范围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有地区的限制, 但需要注意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和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流程和要求进行认定。只有经过认定后方可执行15%的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新旧税法收入确认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原外资税法对收入确认规定较少,而新税法明确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既包括征税收入也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尤其需要关注的一点是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使用等不再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房屋用于办公、租赁不必再于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三、新旧税法扣除项目的标准和范围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一)新旧税法在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保险费的差异及注意事项 1.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保险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工资据实扣除,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4%,一般不采用计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三项基金和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等基金,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可见工资和职工福利费两者扣除标准一致,福利费不再采用计提制,保险基金扩大到“五险一金”。 2. 新旧税法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新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3.交际应酬费 原外资税法规定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5‰,1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3‰。;服务企业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10‰,5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5‰。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不再划分行业,而且制定两个标准,这样制定主要考虑到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份,比照国际惯例,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即采用两个标准进行考核,其中较低标准作为扣除限额。 4.捐赠支出 原外资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实行据实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新旧税法税收优惠政策差异及应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的过渡期 新税法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所以原来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注意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在操作中一定要注意只有是原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方可享受过渡政策。 (二) 优惠政策形式变化 新税法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形式同原外资所得税法相比,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九种优惠方式: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所以外资企业在2008年汇算清缴期间应选择对应的优惠政策充分享受。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