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高岳 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可以说是预防腐败的“防火墙”,但由于各类主客观原因,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检察官认为,树立社会对查询工作的正确认知,是将查询工作纳入企业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步 法制网记者:赵丽 通讯员:李帅 今天,一起行贿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承揽工程,父亲和儿子相继向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宋晨光行贿百万余元财物。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称,该院日前对这起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行贿人谢和平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谢和平之子谢言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此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一方面在于宋晨光的“名人”效应,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对行贿问题的关注,因为,在每一起腐败案件背后,都充斥着行贿者的“忙碌”身影。 为预防腐败,遏制行贿行为,全国检察机关此前专门开展了行贿档案查询工作。这一工作开展如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行贿档案查询进行了系统调研。该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王岩向记者介绍说,为了预防贿赂案件发生,检察机关自2006年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可以说是一道实实在在的“防火墙”。 “但由于各类主客观原因,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效果并不很好。”王岩表示,如何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起到良好作用,是在惩治行贿犯罪以及预防腐败的大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行贿档案查询有利于防腐 甘肃省华亭县原县委书记任增禄案、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毋保良案、河南省安阳市原副市长张胜涛案……盘点近一个月曝光的官员受贿案,一个共性细节浮出水面:随着收受贿赂的“主角”锒铛入狱,作为“配角”的行贿者去向如何? 而上述案件里的行贿群体,均数量庞大,且十分隐蔽。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作为对合性犯罪,是相互依存的。但人们在为贪官受严惩而拍手称快的同时,却较少有人关注隐蔽在背后的行贿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曾公开表示,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还比较小。 探究贪官的腐败经历,不难发现,不少官员的“堕落”都经历了从最初受贿时的胆战心惊,到尝到甜头后的面不改色,再到毫无顾忌主动索贿这么几个步骤。其中,行贿者的作用不容忽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新任局长徐进辉,于近期撰文明确表示,遏制腐败,须严惩行贿犯罪。 资料显示,近年最高检公布实施《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之后,在投标、采购领域查处的行贿者最多。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豆腐渣”工程、“天价政府采购”、食品变“毒品”等现象,一部分就与行贿、受贿直接相关。 据西城区检察院参与调研的检察官魏文博介绍,单以国企高管贪腐犯罪为例,自2009年至2013年,西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受贿犯罪共计56人,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32人,占受贿犯罪总人数的68%。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基金、建筑、电信、电力等行业。 “另一方面,经对查询数据进行统计,自2012年至2013年,西城区检察院共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345次,因招投标需要申请查询的占到查询总数的99%,其中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占89%,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占10%。”魏文博说,通过调研,检察官注意到,国有企业有条件和能力实现对企业内部人员的风险防控,却无法对参与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的防控。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社会潜规则的存在,部分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为了顺利中标,通过多种方式主动行贿,成为引发企业人员贿赂犯罪的重要诱因。对于这些外部风险,仅依靠国有企业的内部防控显然力度不足,且不够完整。”王岩向记者介绍说,而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恰好弥补了有关单位外部防控力所不能及的缺憾。 据记者了解,由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者“黑名单”制度,也正在全国铺开。 这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始于2006年1月,“黑名单”中汇集了被法院判决行贿罪成立的个人和企业,有需要的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查询、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截至今年3月,有的地区已将行贿记录查询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等的“必经程序”,一旦发现有企业、个人等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就要作严肃处理。 自此,行贿“污点”成了影响行贿者信用的一环。据西城区检察院统计,2012年1月至12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625家单位、1253名个人作了处置。 查询工作认知度亟待提高 “检察机关每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开展查询工作,但是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寥寥无几”。作为一线反贪人员,对于上述关于行贿档案查询的质疑,王岩并不陌生。他向记者介绍说,通过广泛调研,他们发现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之所以较少,其中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一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一定的查询期限,根据西城区检察院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情况来看,招标单位通常要求投标单位出具3年以内的无行贿犯罪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如果2013年8月28日对某单位或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但其犯罪发生在2010年8月28日以前,因为不在查询范围内,则告知函显示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期限的设置虽然使得部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被系统排除,但是查询期限的设置也有其自身的意义:把对行贿人的资格限制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而不是一旦发生犯罪,终身禁止或限制其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王岩进一步解释说,另外,行贿犯罪的人数占经济活动参与人数(以第二、三产业单位和有证件照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为准)的比例较低,使得在招投标活动中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比例较低。 王岩认为,同时不排除部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通过注销原单位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手段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达到较低的概率。 王岩向记者介绍说,虽然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2006年至今历经7年的时间,但是社会认知度并不高。据调研了解,部分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在未参与项目招投标之前并不知道有这项工作的存在,查询之后也不认可这项工作的意义,从心底排斥和抵触这项工作。 “此外,由于部分申请查询人对于查询工作不了解,盲目认为‘找人’、‘找关系’查询才能得到真实的结果,从而促使某些企业以此向申请查询者收取查询代理费用,甚至出现伪造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案件。”王岩说,由此可见,树立社会对查询工作的正确认知,是将查询工作纳入企业廉政风险防范工作的第一步。 对此,参与调研的魏文博认为,还应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方式公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工作流程、工作办法等,宣传工作效果,解答群众疑问,做到公开、公平,提高公众认知度。 此外,据了解,根据《北京市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包括对行贿犯罪的查询和对行贿行为的查询。由于该办法对行贿行为的查询限定了申请事由,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查询程序,且招标单位对行贿行为的应用缺乏了解,导致实践中北京地区各级检察机关很少收到对行贿行为的查询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的行贿行为信息库没有取得较好的实际应用效果。针对这种情况,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人员建议“共建”企业在承建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时,可以提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廉洁准入门槛,不仅查询投标单位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且查询其是否存在行贿行为记录,以实现对投标单位的分级管理。为了满足“共建”企业更高的需求,同时增强行贿行为信息库的应用效果,针对企业提出的对投标单位是否存在行贿行为的查询申请,检察机关应谨慎审核申请事由,并严格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经领导层级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执行查询并告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