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受审认罪,被判无期徒刑 先后17次利用职权帮助企业承揽业务,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学元收受了近千万的贿赂,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学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赃款已全部追缴 1961年6月16日出生于北京的李学元,在任北京市大兴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前,曾任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羁押,2012年1月9日被逮捕。 检方在指控中称,李学元于2000年至2011年间,利用其担任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17家单位或个人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督促拆迁工作开展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0余万元。其中,一次收受百万以上的,就有4次。李学元到案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庭审认罪请求轻判 庭审时,李学元全都认罪,称其案发后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交代了指控的全部罪行,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李学元的辩护人提出,李学元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没有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索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退缴了全部赃款,请求对李学元从轻处罚。 不过,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认定,李学元利用职务便利为公司获得工程项目中标,显系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但鉴于其确系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犯罪事实】(部分) ●2000年至2003年间 李学元利用担任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北京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兴区庞各庄镇开发房地产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收受人民币90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2160.7元)、欧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6963.4元)。 ●2000年至2006年间 李学元利用担任庞各庄镇党委书记、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在公司周边的治安整顿,以及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侄子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收受110万元。 ●2007年至2009年间 李学元利用担任大兴区建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校区开工建设,兴建汽车主题公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收受14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间 李学元为北京一家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在办理房产证,协调多支付拆迁款,以及办理工程质量验收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收受100万元。 李学元为北京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在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收受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