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恶势力 巨鹿黑窝点 当代渣宰洞 ——广宗县控访“高招”正常栗艳兴被非法关押精神病学校
华语新闻社(记者李振云)一个精神正常的退伍军人,因上访竟被送进“精神病学校”。
近日河北省广宗县件只乡槐窝村村民栗艳兴,在来信中诉说了他的悲惨遭遇。
栗艳兴今年44岁,是中国某部队退伍军人,因维权上访,不仅遭到了干部的殴打,而且还被公安局拘留了10天,并扣留手机一部(至今未还)。不仅如此,更令人惊讶的是,精神正常的他在没有任何鉴定的情况下,竟被件只乡村干部和派出所强行送进了邢台巨鹿县精神病院(后改名为巨鹿县精神病专科学校)。在被强制入院的途中,他不仅遭到了派出所副所长吴某某的拳脚相加,而且还被乡村干部踹了几脚。在他被强行关押的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不许家属探望,直至2012年11月30日他才被放出来。
栗艳兴的遭遇令人震惊,如此之,军心何安?民心何安?法制和人权又从何谈起?在调查中,巨鹿县精神病专科学校没有向本社出示办学许可证和行医资格证,在巨鹿县工商局、卫生局、和教育局也未查到其任何资质的备案。不知这究竟是学校还是医院,也不知它的存在是否合法?更不知当地的乡村干部和派出所干警有什么权力对一个维权的合法公民野蛮殴打,将一个正常的上访者送进“黑精神病院”。
在位于巨鹿县城聂庄村东南角一民宅内(巨鹿县精神病专科学校)我们见到了负责人刘志彬。 我们问栗艳兴是不是在这里治疗精神病的?
刘志彬说:“是在这里呆过3个多月。”
问:“你是怎么给他治疗的?”
刘说:“刚来时只是给栗艳兴打了几次安定,后来就是照料他。
问:“栗艳兴有没有精神病,有相关鉴定证明吗?你鉴定了吗?”
刘说:“我没有鉴定的资质,也没有见到栗艳兴的精神鉴定证明,我只是感觉他有点儿固执,其它也看不出什么。”
问:“你依据什么收留并给栗艳兴治疗精神病的?”
刘说:“当时是广宗县件只乡政府干部和件只派出所副所长,还有广宗槐窝村支书一块送来的,见到这些干部亲自把栗艳兴送来,我也不能不收,也不敢不收。”
看到巨鹿县精神病专科学校的设施和环境令我们产生了疑问,于是上网搜索了该学校却找不到该学校的任何资质信息,只看到百度吧上有一条信息,内容是:巨鹿精神病专科学校精神病医院【非法行医十余载】于2010年3月13日非法行医致死人命,院长刘志彬于2010年3月14日潜逃,巨鹿县公安局于3月16日立案侦察,请知情者进行举报。
搜索看到的结果不仅令我们胆战心惊,一个所谓的精神病学校(医院)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就非法行医,随意收治病人,这种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
2012年12月25日,河北省广宗县件只乡人民政府在给本社的“回复函”中片面提到栗艳兴的上访原因和被拘留的原因,只字不提他们非法控制栗艳兴的事情,避重就轻以达到他们逃脱罪责的目的。对此,本社认为,如果栗艳兴确有精神病请出示医学鉴定,如不能出示则属于是典型的非法拘禁,应依法对其予以赔偿,并对拘禁人和参与殴打栗艳兴的乡村干部及公安干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关押精神正常的栗艳兴的巨鹿县精神病专科学校,也应对栗艳兴的损失予以赔偿,如经查确实是非法的黑医院,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将会对栗艳兴的遭遇继续关注!
律师点评: 一、本案的受害人栗艳兴是否系精神病人, 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 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确认其是精神病人都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二, 广宗县件只乡村干部和派出所强制非法关押栗艳兴 侵犯其人身权, 已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本案中所谓的巨鹿县精神病专科学校负责人刘志彬之行为, 已构成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件只乡村干部和派出所及刘志彬之行为, 已严重触犯刑法。也严重侵犯了栗艳兴的“人身权、名誉权、人格权”,应依法追诉, 也应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