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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试错并非纵容官员拍脑袋

作者: 来源: 日期:2012-10-29 11:01:53 人气: 标签:
        今年1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特别设置了容错机制,允许政府促进开放“试错”。促开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凭此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
         重庆高调将“试错权”纳入立法范畴,对特定改革环境下的决策失误给予必要的免责,令人击掌叫好。因为这样的“保护”,彰显了政府的公共理性,为鼓励改革创新创造了一个良好氛围和环境。不难相信,有了这样的“试错”豁免,官员在改革试验的时候,就不会畏手畏脚,步子就会迈得更大,动力才会更足。
         但允许“试错”并不是鼓励犯错。在决策监督依然缺位的当下,任何一项改革探索都应该做好充分调研和论证,要与国家基本法律原则相符,不能想当然地“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让人欣慰的是,重庆在立法对“试验”中出现的决策失误责任实行“豁免”时,就充分吸纳了民意,相关条款对“容错”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为预防腐败设立了“防火墙”。
          窃以为,在允许“试错”中避免“拍脑袋”,关键是决策过程必须科学民主,严格遵循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如此这般以后再发生的失误,那就是集体决策的失误,不应该追究责任。相反,少数人说了算或一个人说了算,决策程序不透明、“有私心”,那就不能让其打着“试错”的旗号逍遥法外。而这,有赖于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处理好创新举措与现行法规的冲突,把握开放创新与违纪的“度”,防止某些人钻容错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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